华绿生物: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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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二二年年十十月月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1 目目 录录 声声 明明 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况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5 五、保荐
2、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7 第三节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8 一、保荐结论 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8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2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19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1 八、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22 九、关于在投资银行业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22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发行保荐书 2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 “本保
4、荐人” 、 “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 ) 。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指定韩昆仑、唐亮作为华绿生物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韩昆仑先生: 现任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 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日海智能非公开发行、万顺股份非公开、华胜天成非公开、华闻传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大都市热电公司电力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胜天成公开发行公司债等项目申报工作;益客食品等 IPO 项目申报工作;万顺股份、力生制药、长荣股份、大连电瓷 IPO 发行工作。 唐亮先生:现任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
5、荐代表人。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中国国航、中国中冶、中国铁建、天津普林、京运通等企业的 A 股 IPO 项目;攀渝钛业 2007 年定向增发、中国国航 2010 年非公开发行、隆平高科 2014 年非公开发行、乐凯胶片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珠江啤酒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苏宁云商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乐凯胶片 2019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日海智能 2019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具有丰富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及境内外发行上市经验。此外,还完成了华能国际、中粮地产、黔源电力、恒生电子等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二)(二)项目协办人项目协办人 中信证券指定饶水平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
6、人。 饶水平先生:现任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昌九生化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 新余国科 IPO、 江苏利田科技 IPO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4 等项目。 (三)(三)项目组其他成员项目组其他成员 中信证券指定朱宏涛、师龙阳、裘佳杰、寇宛秋、李轲、吴欣键、曲正琦、山川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Chinagreen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43,760,000 元 法定代表人:余养朝 设
7、立日期:2010 年 6 月 8 日 注册地址:泗阳县绿都大道 88 号 邮政编码:223700 公司网址:http:/ 联系人:钱韬 联系电话:0527-8530 2330 传 真:0527-8530 8101 电子邮箱: 经营范围:食用菌的研发、种植、销售;食用菌生产设施、设备及食用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研发、设计、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
8、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 除可能存在少量、 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 本
9、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一)内核程序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 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
10、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6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 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 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
11、二)内核意见(二)内核意见 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中信证券大厦 11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了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 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 同意将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
12、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
13、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
14、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经营运作规范;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营业绩优良, 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必要的核准,市场前景良好,其顺利实施,将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发行人的发展;发行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一)董事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0
15、 年 6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决策程序 2019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9 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16、、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采购、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 )出具的“致同审字(2020)第 371ZA11506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致同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符合证
17、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余养朝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以及相关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18、 验资报告 、工商档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于 2010 年 6 月 8 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10 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0)第 371ZA11506 号)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0)第371ZA09264 号) ,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
19、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20)第 371ZA11506 号” 审计报告 ,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发行人资产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实地考察,公司具备与
20、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公司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 公司主营业务为食用菌的研发、工厂化种植及销售,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公司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公司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 完整的产、 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任免文件及兼职情况、公司人员及机构设置文件、 公司员工薪酬文件,公司董监高严格按照公司法 、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
21、,公司具有独立的人员管理体系及人员队伍,公司董监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11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
22、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 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不存在受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余养朝,经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铭博、
23、宿迁华创、宿迁华鑫、华嘉农牧的工商资料和业务经营情况,上述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
24、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 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12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
25、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食用菌的研发、种植、销售;食用菌生产设施、设备及食用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研发、设计、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提供的个人简历、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网络检索查询,本保荐人认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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