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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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声 明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行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保荐人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
2、券” 、 “保荐人” 、 “保荐机构” ) 。 二、本次证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券发行的保荐人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工作人员情况 首创证券指定杨奇、 沈志龙二人作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 、 “发行人” )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保荐代表人; 指定桑川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指定杨林、 周鹏、 陈晨玫、董健健、谢静亮、丁喆、季元伟为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一)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杨杨 奇奇先生先生:保荐代表人,首创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二部总经理,曾先后主持和参与了丰乐种业、合肥百货、长江股份、
3、永高股份等首发项目,方圆支承、长电科技、美菱电器等再融资项目,以及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3-1-2 富的投资银行运作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沈志龙沈志龙先生先生:保荐代表人,首创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二部执行总经理,曾先后主持和参与了珠江钢琴、报喜鸟、新海电气、四创电子、长江股份、黄山金马、黄山旅游 A 股和 B 股等首发项目,襄阳轴承 2015 年度定向增发、东方锆业 2010 年度定向增发,东方锆业 2012 年公司债券,长江股份并购重组等,在公司改制、内部规范、上市辅导、并购重组以及首发、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债券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4、(二)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桑桑 川川先生先生: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多个投资银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杨林、周鹏、陈晨玫、董健健、谢静亮、丁喆、季元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ongx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 郑光明 注册资本: 6,500 万元 公司住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
5、006 年 06 月 1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1 年 01 月 24 日 邮编 238100 电话 0551-64276115 传真 0551-64376188 经营范围 环保科技研发;除尘、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节能工程承包;除尘、脱硫、脱硝、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为钢铁、焦化、建材等非电行业提供超低排放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除尘、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及低温 SCR 脱硝催化剂。 3-1-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四、四、保荐人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发行
6、人的关联关系 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一)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五、保荐人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
7、审核程序(一)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根据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成立了独立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 ) ,专门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 内核委员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项目组完成申报材料后,项目组成员及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内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和重大遗漏。 2、项目组制作的内核申请材料经质量控制审核和合规审核无异议后,可将经投资银行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的内核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办公室审核,内核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申请内核项目的工作进度合理安排
8、问核会议时间。 申请内核项目通过问核会议评审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内核办公室负责人应提请公司内3-1-4 核委员会召集人召开内核会议,在内核会议召开前至少 5 日,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内核委员会成员。 3、内核委员对是否通过项目内核申请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票分为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内核会议经出席会议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内核委员同意,内核会议可以做出通过项目内核申请的会议决议。经表决未获通过,项目组认为根据内核会议审核意见补充相关材料后能够满足发行或备案条件的, 可在内核会议表决之日起 6 个月内再行申请一次内核。再次内核申请仍未通过的,自内核会议再次表决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9、内核。 4、项目通过内核后,项目组按内核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材料,质量控制总部、公司合规部和内核办公室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经用印审批,公司出具保荐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材料退回项目组重新修改、完善。 (二)内核意见(二)内核意见 保荐人内核委员会按照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五层会议室召开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内核会。内核会议在认真核查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严格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认为同兴环保具备首次公
10、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意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3-1-5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人保荐人的承诺事项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保荐人承诺: (一)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
11、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 保荐人保证本证券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
12、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6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一、保荐人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首发上市管理办法 ”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保荐人已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荐人认为:同兴环保具备了证券法 、 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保荐人同意保荐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一)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8 年 5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为三十六个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
14、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欺诈上市股份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议案 、 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2 月 22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方信立华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15、相关的议案,并提交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1-7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为三十六个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16、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欺诈上市股份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议案 、 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019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 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方信立华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上述决策程序及相关决议的合法有效性(三)上述决策程序及相关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要决
17、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 内部审计制度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财务负
18、责人管理制度等,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 、3-1-8 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与规则进行。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0230Z3623 号)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878.71 万元、13,551.82 万元和 15
19、,118.05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0230Z3623 号) ,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20、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的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对发行人工商营业执照历史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于 2011 年 01 月 24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安徽同兴环保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06 月 19 日成立,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且截至目前仍依法存续。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3-1-9 (2)经过对发行人历次验
21、资报告及相关凭证等资料的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主营业务系为钢铁、焦化、建材等非电行业提供超低排放整体解决方案,其经营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对发行人所在地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的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经过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资料、工
22、商登记资料等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经过对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重要业务合同等文件的核查,并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取证,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运行 (1)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
23、 战略决策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在本次发行申请之前,保荐人已作为辅导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发行上市辅导。在辅导过程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人组织的培训并全部通过考试,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3-1-10 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文件,取得了相关人员的书面承诺及声明, 确认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
24、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保荐人根据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和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工商
25、、税务、安监、环保、住建、海关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环保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的承诺函和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3-1-11 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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