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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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作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股份” 、 “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 “保荐机构”或“浙商证券” )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2、 保荐管理办法 ” )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创业板管理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非经特别说明,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 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一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1、罗军:2010
3、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建业股份(603948)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巨化股份(600160) 、杭氧股份(002430) 、宝信软件(600845) 、三川智慧(300066)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浙江交科(002061)可转债、永高股份(002641)可转债、宝信软件(600845)可转债、巨化股份(600160)配股,江特电机(002176)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2、杨悦阳: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3-1-2-2 人资格,曾参与巨化股份(600160) 、杭氧股份(002430)的
4、非公开发行股票,巨化股份(600160)配股,宝信软件(600845)可转债等项目。 (二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谢浩晖,2016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参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潘洵、范光华、蔡锐、屠珏、孙书利。 上述项目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三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Cayi Vacuum Container Co., Ltd.
5、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戚兴华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12 日 变更设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 邮政编码 321000 联系电话 0579-8907 5611 传真号码 0579-8795 0708 互联网网址 http:/ 电子信箱 经营范围 保温容器、不锈钢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家用电器、金属工艺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陶瓷制品、办公用品、金属制日用品的研发、制造、网上及实物现场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四)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
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来情况 1、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的关联关系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3-1-2-3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7、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2、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8、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 (五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 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 投行质控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
9、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 3-1-2-4 合规部门(或专职合规人员)对投行项目的协议和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审查。 (3)内核机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非常设机构内核委员会和常设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办公室 (以下合称“内核机构” )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程序。内核机构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 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 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
10、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项目申报材料经公司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后对外报送。 2020 年 4 月 17 日,浙商证券在杭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应到 9 人,实到 9 人,9 人参加表决,符合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内核会议同意保荐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浙商证券的内核意见、浙商证券的内核意见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
11、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保荐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根据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3-1-2-5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
12、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
13、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关于制定的议
14、案 、 关于制定的议案 、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 关于制定的议案 、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及公司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
15、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0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就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
16、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意见(二)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实现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发行人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发行人扩大主业规模、 提升
17、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1-2-7 四四、发行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条件 (一一)本次证券发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8、、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发行人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提名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天
19、健所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天健审2022021 1 169169 号号) 、发行人律师金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天健审 20202 21 1 168168 号号)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规模较大, 2
20、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2020 年年 1212月月 3131 日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24,976.61 万元、32,238.75 万元和38,638,639.2139.21 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2018 年度、3-1-2-8 2019 年度和 20202020 年年度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122.42 万元、7,190.02 万元和 6,6,483.74483.7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552.46 万元、 6,112.33 万元和 5
21、5,2,214.8714.87 万元。 对于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存在不能履约的情形。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发行人最近三年最近三年及一期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天健审天健审 20202 21 1 168168号号) ,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浙江嘉益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22、20202020 年年 1212 月月3131 日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2020 年年度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嘉韶云华取得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证明,实际控制人戚兴华、
23、陈曙光的简历和相关声明、承诺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均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二)本次证券发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符合创业板管理创业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3-1-2-9 1、发行人发行人符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通过对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 创立大会文件、审计
24、报告、 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 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历次 “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工商设立及历次变更登记文件、主要资产权属证明、主要股东营业执照、发行人开展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文件资料、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进行查阅,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访谈,以及与发行人律师、 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 验资机构等进行讨论和沟通, 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前身嘉益有限设立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2017 年 10 月 9 日,嘉益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以 2017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嘉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
25、报告 (天健审20178257号) ,发起人以嘉益有限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25,278,474.75 元为基数,按照 1:0.5238 的比例折合 6,562.50 万股,每股面值 1元,由各发起人按照整体变更前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剩余59,653,474.75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7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至今依法持续经营已经超过三年,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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