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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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票简称:天元股份股票简称:天元股份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003003003003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Tengen Industrial Group Co.,Ltd. (东莞市清溪镇松岗工业区上元路 17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 特别提示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股份” 、 “发行人” 、 “本公司” 、 “公司” )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2、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3、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及减持价格承诺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孝伟、 罗素玲夫妇关于股票锁定期及减持价格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4、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4 规范性文
5、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孝伟还承诺: “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6、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1、公司主要股东罗耀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公司主要股东罗耀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罗耀东关于股票锁定期及减持价格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5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
8、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其他持有公司
9、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祖兵、邓超然、陈楚鑫、黄冰、周中伟、何小明以及席宏伟关于股票锁定期及减持价格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10、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6 章、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5)若本人未
11、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关联方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三)其他关联方的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天祺投资、邹芳关于股票锁定期及减持价格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本人将
12、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 若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它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四)其它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13、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 3、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的承诺 (一)(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 20
14、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及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启动及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1)公司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3 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后,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实施
15、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8 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果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并
16、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
17、购)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
18、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9 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取得上年度现金分红(税后)总和的 50%;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19、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25.0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均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
20、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 (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控股股东不得领取当年分红。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
21、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10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
22、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信息披露违法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二者孰高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3、4、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回购新股、 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孝伟、 罗素玲夫妇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1 1、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24、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股份购买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信息披露违法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二者孰高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由公司督促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5、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用于赔偿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孝伟、罗耀东、何祖兵、邓超然、陈楚鑫、雷春平、李映照、朱智伟、冀志斌、黄冰、周中伟、何小明、席宏伟以及邹晶晶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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