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瑶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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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股票简称:均瑶健康均瑶健康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6 60538805388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注册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257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联合联合保荐保荐机构机构(联席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商城路 618 号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世纪大道 1600 号号 1 幢幢 32 楼楼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2、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均瑶健康” 、 “本公司” 或 “发行人” 、 “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
3、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
4、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 3 发行人股份外,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
5、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项和第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 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6、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
7、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 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 4 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
8、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及本次发行前持股(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及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均豪以上股东王均豪先生承诺:先生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
9、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
10、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项和第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 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5 (2)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本承诺人
11、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12、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
1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 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6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 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 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
14、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本公司间接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本公司间接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15、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16、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 7 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17、,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18、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 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 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 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9、。 (四四)公司除王滢滢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公司除王滢滢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 )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8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20、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适用规定的,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 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二二、关于上市后稳定、关于上市后稳定 A 股股价的预案股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预案的具体条件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每股净资产为公司已公告的经审计的最后一期期末每股净资产; 若公告
21、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后,因增发新股、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或增持方案,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被触发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方案,
22、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回购期限、中止条件等内容,同时应 9 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2)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10%; (3)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回购股份的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票增持计划,
23、在符合相关买卖公司股票规定等前提下, 以不超过每股净资产的价格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且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增持股份的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不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票增持计划,在符合相关买卖公司股票规定等前提下,以不超过每股净资产的价格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用于增持股
24、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不超过 100%, 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增持股份的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实际
25、控制人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 10 义务的, 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等金额的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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