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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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区东城根上街东城根上街 9595 号)号) 二零二二零二一一年年二二月月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2 声明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
2、,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3 目目 录录 声明声明 . 2 目目 录录 . 3 释义释义 . 4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 5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三、 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6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第二节第二节
3、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1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 . 13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6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20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
4、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5 八、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 25 九、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 . 26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4 释义释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恒帅股份或发行人 指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帅有限 指 宁波恒帅微电机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德恒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
5、计师、发行人会计师、申报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发行保荐书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A 股) 指 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 指 创
6、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报告期内、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保荐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
7、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5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一、保荐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一)保荐机构名称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 (二)(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姓 名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吴小鸣 具有 13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亚厦股份(002375) 、嘉麟杰(002486) 、创力集团(603012) 、易尚展示(002751) 、电魂网络(
8、603258) 、爱柯迪(600933)及多个项目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工作,目前担任爱柯迪(600933)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胡国木 具有 8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参与完成了创力集团(603012) 、电魂网络(603258) 、爱柯迪(600933)及多个项目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工作。 (三)(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郭煜焘:具有3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参与完成了爱柯迪(600933)、澳弘电子(605058)及多个项目的改制上市工作。 2、其他项目组成员 钟科、魏博、廖维明、王宣望。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二、
9、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 2001 年 2 月 21 日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 电话:电话: 0574-87050870 传真:传真: 0574-87050870 联系人:联系人: 戴鼎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电机驱动与控制、汽车热管理、汽车电子、智能设备、汽车传感器主动清洗系统、汽车风窗清洗系统、汽车热管理系统、微电机、泵、精密塑料制品、冲压制品、模具、检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6 具、夹具的研发、设计、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
10、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保荐机构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之间的利害利害关系关系及及主主要要业务往来情况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之间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1、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或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间的的主要主要业务往来业务往来情况情况 除作为发行人
12、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外,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不存在业务往来。 四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一)内部审核程序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帅股份”或“发行人”)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申请,本保荐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1、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7 质量控制部派出质控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
13、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审阅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2、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3、内核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
14、相关材料提交公司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4、问核 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5、召开内核会议 恒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恒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二)(二)内核意见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 认为: 本保荐机构对恒帅股份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15、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恒帅股份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8 本条件,恒帅股份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恒帅股份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五五、关于有偿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
16、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一)本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加强首发上市项目的质量控制, 通过多道防线识别财务舞弊, 防控项目风险,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荐分公司”)与上海华鼎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瑞德”)签署咨询服务协议,聘请华鼎瑞德对国金证券保荐的首发上市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的复核工作。 华鼎瑞德的工作内容为:根据会计、审计、证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首发上市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期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复核,并出
17、具复核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华鼎瑞德的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1)基础咨询费用 保荐分公司按每个项目人民币捌万元整(人民币80,000元整,含6%增值税)的价格作为华鼎瑞德的基础咨询费用。保荐分公司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根据该半年度内华鼎瑞德完成复核的项目数量与其进行结算,并于该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华鼎瑞德因履行咨询服务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保荐分公司实报实销。 (2)项目评价奖励 每个项目结束后,保荐分公司对华鼎瑞德的服务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华鼎瑞德予以奖励,奖励幅度为基础咨询费用的0-50%。该奖励由保荐宁波恒帅股份有限
18、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9 分公司于每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咨询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均未对续约提出异议,根据咨询服务协议的约定,该协议继续履行。 2、华鼎瑞德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的基本信息、华鼎瑞德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的基本信息 华鼎瑞德成立于2008年1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9449926Y;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5号楼132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吕秋萍
19、;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整;经营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帐),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华鼎瑞德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情况、华鼎瑞德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情况 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0日,华鼎瑞德委派人员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核查。2020年4月11日,华鼎瑞德出具“瑞德咨字2020003号”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报告。 除聘请华鼎瑞德为本项目的
20、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供复核服务外,本保荐机构不存在未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二)发行人发行人(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10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保荐机构机构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
21、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
22、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11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
23、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恒帅股份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深交所保荐恒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经恒帅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
24、规定的发行条件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一)发行人已聘请发行人已聘请本本保荐保荐机构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二)(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整体改制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已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
25、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通过不断完善,发行人已建立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12 行人目前有五名董事,其中两名为发行人聘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三名监事,其中二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一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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