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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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的的股票股票在在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 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Taikang Financial Tower,No.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rtict,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010-65890699 传真/Fax:010-65176800 网
2、址/Website:http:/ 二二一年七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的的股票股票在在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367 号 致:致: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规院”或“发行人” )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3、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
4、律师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
5、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对于本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
6、 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正正 文文 一、本次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7、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议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中有效期的议案,并决议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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