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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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保荐书 3-1-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在创业板上市上市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发行保荐书 3-1-2-2 保荐机构及保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许恒栋、蒋伟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2、 ”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保荐书 3-1-2-3 目目 录录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8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
3、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11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2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18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18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18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9 第四节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其他事项说明 . 31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31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1 发行保荐书 3-1-2-4 释义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
4、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深水规院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水规院有限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水务科技 指 深圳市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务岩土 指 深圳市水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普宁生态 指 普宁市深水规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务工程检测 指 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35%的股权。 雄安水务 指 河北雄安华深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40%的股权。 肇水环保 指 德庆肇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5、,发行人持有其 0.1168%的股权。 深投控 指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水规院投资 指 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水务集团 指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深高速 指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节能铁汉、铁汉生态 指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水规院 指 统指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深圳市水务规划院、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等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前身。 深圳国资委 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总
6、院 指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综交院 指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黄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发行保荐书 3-1-2-5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7、董事会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保荐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 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
8、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 发行保荐书 3-1-2-6 第第一一节节 本次本次证券证券发行基本情况发行基本情况 一、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 接受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水规院”、 “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指定许恒栋、蒋伟驰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许恒栋先生许恒栋先生,保荐代表人,工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2014 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就职于爱建证
9、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60.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爱美客技术发展创业板 IPO 项目、南通锻压(30028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科华控股、上海领灿等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蒋伟驰先生蒋伟驰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4 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项目包括; 主持和参与智光电气 (002169) 、南洋电缆(002212) 、宏大爆破(002683) 、星徽精密(300464)等 IPO 项目的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以及中远航运(600428) 、康美药业(600518)
10、 、国星光电(002449) 、瀚蓝环境(600323) 、星徽精密(300464)等的再融资以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瀚蓝环境(600323)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国星光电(002449)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财务及证券从业经验。 二、本次二、本次证券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项目组其他其他成员成员 项目协办人:潘晨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曾就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至今任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华丽达新三板项目、携车网新三板项目、文科园林再融资项目、
11、家鸿口腔 IPO 项目、赛意信息再融资项目、聚石化学 IPO 项目。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为徐家彬、占志鹏、梁建东、刘斯文、谢颖发行保荐书 3-1-2-7 智。 三三、发行人发行人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深水规院”)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 1 栋C 座 1110 3、成立时间:2008 年 4 月 3 日(2019 年 1 月 16 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3097 号洪涛大厦 12 楼 5、联系电话:0755-22231743 6、传真
12、:0755-25890439 7、业务范围: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水力发电工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科研、咨询、勘察、测量、设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论证;晒图;复印、打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计算机系统集成、 计算机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四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联关系关系的的说明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一)
13、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发行保荐书 3-1-2-8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
14、程序和内核意见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 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 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 2020 年 6 月 8 日, 本保荐机构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 经集体投票表决,准予深水规院 IPO 项目立项。 2、2020 年 6 月 11 日,投资银行质量
15、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深水规院 IPO 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0 年 6 月 15 日6 月19 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赴本项目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 3、2020 年 6 月 24 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议审议。2020 年 7 月 2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深水规院 IPO 项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
16、荐书,同意本项目上报。 发行保荐书 3-1-2-9 (二)内核意见(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深水规院IPO 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 8 票同意、0 票不同意。经过表决,深水规院 IPO 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 发行保荐书 3-1-2-10 第第二二节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
17、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 保证本发行保荐书、 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18、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保荐书 3-1-2-11 第第三三节节 对本次对本次证券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19、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业务具备创新、创造、创意的特征,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二、本次本次证券证券发行发行履行履行的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法 (一)本次(一)本次证券证券发行发行履行的履行的决策决策程序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发行人已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
20、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票发行。 2020 年 6 月 13 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 关
21、于制定的议案 、 关于制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保荐书 3-1-2-12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其授权程序符合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内容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股东大会
2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根据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 、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尚须股票尚须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的决定。票的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首
23、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尚需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 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三、三、本次证券发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证券法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 历次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大会 (股东会) 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各部门的经营运作,确发行保荐书 3-1-2-13 认发行人已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治理规范有效, 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25、分析了发行人的行业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确认发行人专注于为水务建设工程提供勘测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发行人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明显,业务发展迅速;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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