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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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接受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 “公司” 、 “科翔电子” )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2、务管理办法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 )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科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董本军和郦勇强。 保荐代表人董本军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董本军,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2 年,曾参与或负责正平股份(603843.SH) 主板 IPO、 朗玛信息 (300288.SZ) 创业板 IPO, 启迪桑德 (002826.SZ)非公开发行股票,宁波富邦(600768.SH) 、朗玛信息(300288.SZ) 、云南旅游(002059.SZ) 、ST 宝龙(600988.SH) 、*ST 中钨(000657
4、.SZ)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保荐代表人郦勇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郦勇强,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3 年,曾参与或负责北化股份(002246.SZ)中小板 IPO、华力创通(300045.SZ)创业板IPO、智飞生物(300122.SZ)创业板 IPO,合加资源(现更名启迪桑德,000826.SZ)公开增发、 华工科技 (000988.SZ) 配股和非公开发行, 陕西烽火集团并购重组 (S*ST长岭,现更名为烽火电子)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一)项目协办人 本
5、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柳志伟。 项目协办人柳志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柳志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通过第二阶段)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7 年,曾参与正平股份(603843.SH)主板 IPO 项目, 启迪桑德(000826)非公开发行,朗玛信息(300288) 、宁波富邦(600768.SH)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杨丹悦、赵鹤年 3-1-2-3 三、发行人情况三、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名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 9 号 注册时间 2001 年 11 月 2
6、 日 联系人 郑海涛 联系电话 0752-5181019 传真 0752-5181019 业务范围 制造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内外销比例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印刷电路板半成品加工和销售、产品贸易、产品研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持股情况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持股情况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7、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投资银行立项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科翔电子 IPO 项目的立项申请;2018 年 12 月 4 日,项目立项申请经质量控制部负责人批准同意,项目
8、立项程序完成。 2、2019 年 9 月 22 日至 9 月 26 日,质量控制部会同内核部等并派出审核人3-1-2-4 员对科翔电子 IPO 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2019 年 9 月 29 日和 2019 年 10 月 28 日,项目组将归集完成的工作底稿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验收通过后,质量控制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回复质量控制报告,并经质量控制部推动,同意本项目报送内核部内核。 3、2019 年 10 月 28 日,内核部组织项目问核。 4、2019 年 11 月 4 日,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9、 8人。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部跟踪复核。 6、完成内部审核程序。 (二)内核结论意见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 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三)证监会转深交所内部审核意见 (三)证监会转深交所内部审核意见 2020 年 6 月 16 日,内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采用书面内核方式,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同意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1-2-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
10、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
11、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
12、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 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科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 证券法 、 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19 年 10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2019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转注册制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
14、、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3-1-2-7 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 (五)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规定了发行条件。 四、关于本次证券
15、发行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
16、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文件,向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和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系经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核准登记, 由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有限” )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由科翔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科翔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科翔有限成立时间为 2001 年 11 月 2 日,因此
17、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以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出现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况。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法人3-1-2-8 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构成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且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
18、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审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变动、主要业务指标变动、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或订单、应收应付款项相关资料、存货及构成情况、固定资产及构成情况、长期待摊费用及构成情况、在建工程及构成情况、主要银行借款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资料,就发行人财务会计问题,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等,核查结论如下: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最近三年
19、及一期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会字(2020)第 5768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 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众会字(2020)第 5770
2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 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1-2-9 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合同、主要关联方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对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查阅并分析了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咨询了行业专家意
21、见,并与发行人审计师、律师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核查结论如下: 1、资产完整、资产完整 公司是由科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设立时,科翔有限的全部资产由公司承继,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已经完成。公司从事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共用的情形。 2、人员独立、人员独立 公司根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并聘
22、用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考核、奖惩制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和领薪, 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3、财务独立、财务独立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 公司建立了
23、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制定了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独立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独立纳税。 3-1-2-10 公司的财务活动、资金运用由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作出决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4、机构独立、机构独立 公司根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的运作体系,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并规范运作。公司建立了适应
24、自身发展需要的完整、富有效率的组织结构,成立了独立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5、业务独立、业务独立 公司从事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营系统,拥有必要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设备,拥有按照分工协作和职权划分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组织,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组织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业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避
25、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6、主营业务、控制权及管理团队稳定情况、主营业务、控制权及管理团队稳定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7、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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