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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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股意向书 1-1-1 (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 48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圳市 福田区福田区 益田路益田路 江苏大厦江苏大厦 38-45 楼楼 招股意向书 1-1-2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本次拟发行股数:二、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5, 068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
2、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每股面值: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价格:四、发行价格:【】【】元/股 五、预计发行日期:五、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5月21日 六、发行对象:六、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A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七、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七、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发行后总股本:八、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0,268万股 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九、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
3、制人中国石油大学 (华东) 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本公司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石大胜华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石大胜华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
4、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的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在 招股意向书 1-1-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
5、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石大胜华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票。如本公
6、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7、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
8、行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25%;(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 招股意向书 1-1-4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第 13 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 2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
9、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 的有关规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同意公司国有股东中石大控股在公
10、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获得批准后,从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转持发行股票数量(5,068 万股)的 10%,即 506.8 万股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本次转持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2.5%,并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十、保荐人(主承十、保荐人(主承销商):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招股十一、招股意向意向书签署日期:书签署日期:2015年4月13日 招股意向书 1-1-5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意向书 1-1-6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股份锁定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大学(华
12、东)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本公司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石大胜华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石大胜华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13、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的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14、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石大胜华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
15、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 招股意向书 1-1-7 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16、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17、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老股 (不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 25%; (2) 在锁定期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第 13 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 2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8、的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 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
19、0994 号) 的有关规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同意公司国有股东中石大控股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获得批准后,从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转持发行股票数量(5,068 万股)的 10%,即 506.8 万股给全国社 招股意向书 1-1-8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本次转持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2.5%,并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20、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发行人及本公司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2、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
21、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3、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若本公司未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发行人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 3,000 万元止。 (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作出以下承诺: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22、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 (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 50%的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招股意向书 1-1-9 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若本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
23、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监管规则通过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但回购期限应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5 个月内实施,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若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本人在公司领取的工资(如有)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本人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 50%止。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三、公开发行前股
24、东的持股意向 (一)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的持股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石大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
25、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票。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 招股意向书 1-1-10 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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