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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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77 栋二、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1,416.67万股, 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265.625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2、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相应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后发行后总股本:总股本: 不超过5,666.67万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0月1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17年10月11日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4、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一)(一)股份锁定股份锁定承诺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6、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孙晶、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
7、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1-1-4 股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承诺: 刘文锋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伟、邓、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伟、邓琥、吕有根琥、吕有根、孙
9、晶、孙晶承诺: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持股(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
10、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持股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
11、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4) 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 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
12、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
13、施的预案: (一)(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下同)时,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尽快促使公司股价恢复至每股净资产及以上的水平。 (二)(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深圳市英可瑞
1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如出现上述措施启动情形,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在公司无领薪的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于上述情形发生后启动下列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股份回购、公司股份回购 (1)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回购启动情形”) ,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尽快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 (2)股份回购价格)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
15、收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国内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市净率的平均水平,同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董事会拟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3)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产金额、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
16、,并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公司单次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单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股份回购方式)股份回购方式 原则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5)股份回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 于措施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出席股东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7、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减资程序。公司制定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6)股份回购的中止)股份回购的中止 自股份回购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超过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税后净利润的25%。 中止实施股份回购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
18、6个月期间内,如回购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公司应继续实施股份回购。 (7)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2、督促相关方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承诺、督促相关方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承诺 出现上述措施启动情形后,公司应督促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并要求相关方于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方案。 对于未来新聘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要求。 (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启
19、动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形 如发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增持启动情形”) ,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资金来源和股份增持数量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控股股东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增持数量和金额,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股份增持方案的
20、制定与实施 在增持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15日内,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份增持方案,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比例、增持方式等具体措施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或豁免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在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过程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并且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股份增持方案的中止 自股份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 A.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B. 继续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C. 控股股东在连续6个月
21、内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超过届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 控股股东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内,如增持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其他与控股股东相关的义务。 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2)公司)公司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启动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形 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增持启动情形”) ,在不触
22、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资金来源和股份增持数量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本人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股份增持数量。 股份增持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在增持启动情形满足之日起15日内,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份增持方案,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比例、增持方式等具体措施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或豁免
23、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 在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过程中,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并且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股份增持方案的中止 自股份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 A.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B. 继续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C.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连续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超过届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如当年入职)实际取得的税后工资薪酬收入总额的2
24、5%。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内,如增持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方案。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其他与本人相关的义务。 如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对于未来新聘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要求。 3、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在
25、措施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制订并披露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等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进行实施。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措施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提出其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或豁免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 在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稳定股价措施方案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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