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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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代码:300302 股票简称:同有科技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预案 (修订稿)(修订稿) 二零二零二零二零年年十二十二月月 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 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
2、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2 目录目录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3 二、本次发行概况. 3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2 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28 五
3、、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8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 32 3 一、本次发行符合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以(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公司” 、 “同有科技”或“发行人” )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 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
4、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6,000 万元(含 56,000 万元) ,具体发行规模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5、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五)(五)债券利率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 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 4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7、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 付息债权登记日: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
8、担保事项(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5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
9、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的情形)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10、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要求的上市
11、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6 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
12、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 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
13、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 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
14、处理方法(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7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以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
15、1元。 (十二)赎回条款(十二)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 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到期赎回条款、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
16、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8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
17、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 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
18、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 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 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
19、化, 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9 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
20、,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分配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并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
21、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 (十六)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十六)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
22、发行相结合或全部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10 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七)(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23、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 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
24、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11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25、(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6,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序号 项目项目 投资总额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 1 国产存储系统与 SSD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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