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探索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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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探索与思考 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探究与思索 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视,必需要履行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力量现代化。 一、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状况与问题 (一)工作的状况。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视工作状况,一般是实行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任免监视、专题询问、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方式,并结合工作评议、满足度测评等创新举措。但客观来看,司法监视仍是人大监视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视议题偏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视工程每年在件左右,远远少于对政府工作的监视,且监视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业务
2、、案件和人员,对机制、程序、标准等方面的监视缺乏; 二是监视深度不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时,往往难以解决人员分散、时间紧急、专业生疏等问题,大都浅尝辄止,无法全面到位,对问题找不准、症结析不深、建议提不实。三是监视效果有限,存在着弹性监视多、刚性监视少,程序性监视多、实质性监视少,即期监视多、跟踪监视少,事后监视多、事中监视少等状况。同时,群众参加度、知晓度不高,司法机关落实率、执行率尚有缺乏。 (二)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视调研状况,产生上述问题的缘由一般是“不愿监视、不敢监视、不善监视”等等。但再深层分析,除监视力量之外,还有体
3、系、机制、方法、措施等监视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症结。如制度细化不到位,导致监视层次缩减,宪法规定缺乏细化安排,监视法未有效涵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导致最高形式的人大监视简单被简化为常委会监视,监视层次不断缩减; 如体系设计不严密,导致监视合力不强,司法监视体系往往是由党委、人大、检察、审计、群众等主体组成的松散多元系统,相互间没有平台机制的严密联结,力气分散、各自为战、协调不够的现象还比拟突出,无法形成专业深度、整体格局、聚焦效应,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预算监视与事前、事中、事后监视,难以实现全掩盖、优效果;如熟悉评价不清楚,导致监视动能缺失,人大监视权的行使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且内容规定过于笼
4、统、程序实体不够清楚,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同时,目标治理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形成责任落实、工作导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目标提升的监视“循环过程”,在肯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大监视主观动能的缺失。 二、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举措和影响 一是着眼于强化监视。全面深化改革有效解决了前文所述的问题症结,给地方人大司法监视带来了强化的直观影响。一是促进层次提升。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视、向人大汇报工作。这不仅在制度层面确立了监视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的地位,同时也拓展了人大行使权力的领域和审议监视的范围,使之成为对司法机关的监视者和对另一监视者(监察委员会)的再监视者,构建了司法监视的崭新
5、格局。二是促进力气整合。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展全面掩盖监察,并建立司法协调连接机制,整合反腐败资源力气。这意味着监察委员会集中了原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监视性权力,以及法定、广泛、刚性的监视手段,推动了以往主体多元、协作多边、层次多级的松散型司法监视体系,转换成在党委领导下,以人大监视和国家监察,自身执行力、部门整合力和规划统筹性、工作专业性更强的严密型司法监视新体系。三是促进专责明确。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业务人事上垂直治理,这表达着司法监视的实体化(特殊是反腐倡廉,包含违法监视、效能监视、廉洁监视等)、权责权的统一化,不仅有利于明确监视责任、监视目标,也有利
6、于人大对监察委员会司法监视工作的再监视、再推动、再提升,确保良性循环、有效运行。 二是着眼于多面监视。地方人大司法监视会除受到直观影响之外,也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创新重构背景下的新要求。一方面,倒逼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囿于业务、案件、人员的监视内容范围,不能满意于详细意见落实、详细问题整改的固有目标结果,而是要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视”宪法规定的更高层次,从“治理体系、治理力量”的更高要求动身,在人大“制度总框架”下深入思索司法监视工作的定位、权界和目标,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力量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要求地方人大必需从“协作、促进”司
7、法制度改革的角度,立足于司法监视的层次、体系、职责发生的上述新变化,仔细讨论、积极探究创新监视机制、方法、措施,以及增加人大代表的履职力量、人民群众的参加意识等详细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实现监视制度、监视力量的现代化,并与司法制度、司法力量的现代化相辅相成、互促共进。 三是着眼于无用监视。在思索司法监视定位、权界、目标和探究司法监视机制、方法、措施的同时,应避开陷入“无用化”新误区,如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必要加强司法监视?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面掩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视?监察委员会同纪委合署办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
8、有必要加强对监视者的监视?司法机关专业性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必要强调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上述误区,其实还是思想熟悉深化的问题,没有充分熟悉到人大司法监视是制度所定、民众所盼、自身所重、司法所求。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监视不仅不是无用,还要持续加强。 三、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定位与权界 一要进一步把握定位。要切实把握人大监视在司法监视新体系中的三重新定位,进而理清人大监视与其他监视形式的层次边界。一是在党的领导下,作为群众监视的最高形式,与国家监察一起,是司法监视新体系的“两核”; 二是表达权力机关职能,打算任命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授权并监视支持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视权,是司法监视新体系的
9、保障;三是基于与“一府两院”的分别授权关系,作为法律监视、审计监视等其他形式的协调枢纽,是司法监视新体系的平台。 二要进一步明确权界。要依据人大权力全民性、法定性、至上性的特点,努力避开与其他监视形式的重叠和互扰。一是“大事”监视,紧扣关系人民利益的改革进展大局,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健全人大及常委会依法行权机制,推动解决司法工作的重大、共性、突出问题; 二是“法律”监视,紧扣表达人民意志的法律实施工作,对司法机关、司法实务进展监视,并视情问责问效,推动司法公开公正;三是“统筹”监视,紧扣代表人民行权的最高地位要求,科学规划、加强统筹、集聚力气,健全与国家监察、法律监视的联动合作机制,推动各种
10、监视形式之间的优势叠加、资源共享。 三要进一步理清目标。一是制度性目标,通过监视推动改革,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力量现代化,推动监视制度和监视力量现代化; 二是效能性目标,通过讨论制定有关连接的方法、规定,加强改良司法监视,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确保法律在本区域内得到正的确施;三是问题性目标,通过加强代表工作和建议件办理,推动解决人民最关怀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问题,不断满意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让每个司法案件都表达出公正正义。 四、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视的措施与建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于人大自身职能,健全完善监视运行机制方法,不断提升司法监视工作的统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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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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