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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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Kingfore HV &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9 号 B 座 227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
2、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3、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持股一、公司持股5%以下的股东王牧晨关于上市相关事宜以下的股东王牧晨关于上市相关事宜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认缴股份68,058,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全部议案以
4、65,130,187 股审议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0%;股东王牧晨的授权代表根据王牧晨的授权委托,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投反对票。 在充分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 公司尊重并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权利,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沟通协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认缴股份 68,058,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包括王牧晨在内的全体股东于该次股东大会中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全部投赞成票。王牧晨已出具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一)(一)
5、王牧晨所持股份的来源及历史沿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王牧晨所持股份的来源及历史沿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未与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在对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未与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提出转让股权的意向协议或提出转让股权的意向 2009 年 11 月 10 日,王之礼和王牧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之礼将其在金房暖通有限所有的 53.19 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36.19 万元) 转让给王牧晨,并由王牧晨实缴剩余 17.00 万元出资。王之礼与王牧晨系爷孙关系,王之礼因年事已高,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孙子王牧晨。2012
6、年 10 月,王牧晨作为发行人发起人签署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的发起人协议,金房暖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为2,927,890 股。王牧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三、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王牧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王牧晨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签署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关联方调查函、 股东关于持股情况
7、的承诺函,确认截至上述文件签署日,其真实持有发行人 2,927,890 股股份,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未与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提出转让股权的意向。 (二二)王牧晨在申请人首发申报前要求转让其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王牧晨在申请人首发申报前要求转让其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份转让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股份转让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未同意受让王牧晨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未同意受让王牧晨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王牧晨持有发行人的大部分股份系王之礼无偿赠
8、与,投入成本低(53.19 万元,包括王之礼实缴 36.19 万元和王牧晨实缴 17 万元),参考发行人最近一次股权转让的价格(2019 年 11 月股权转让),王牧晨所持发行人股份估值约 4,900余万元, 因此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提出了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的意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未同意受让王牧晨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原因系未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三三)王牧晨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王牧晨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不存在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9、序、表决程序不存在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王牧晨授权委托对该次股东大会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议案均投反对票系其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与王牧晨及其直系亲属的沟通记录,王牧晨在该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拟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但未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背景下,王牧晨委托授权代表在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反对票。 出席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058,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10、,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全部议案以 65,130,187 股审议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5.70%。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王牧晨发送了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股东大会当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建勋宣读了相关议案内容;股东大会上发行人股东及股东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代表就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后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董事与王牧晨就投反对票情况进行了确认,发行人能够确认王牧晨知悉并了解本次议案相关内容。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11、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行为,其授权所涉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行为本身亦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股东权
12、利。 王牧晨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签署股东关于同意金房暖通 IPO 确认函,确认其授权委托人对该次股东大会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议案均投反对票系其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经慎重考虑,王牧晨认为上市有利于发行人发展,符合股东利益,因此现对发行人上市的相关议案表示同意。 2021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认缴股份68,058,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王牧晨在该次股东大会中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全部投赞成票。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已了解王牧晨的具体
13、诉求,与王牧晨就(四)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已了解王牧晨的具体诉求,与王牧晨就相关事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相关事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董事对王牧晨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诉求了解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王牧晨于2021年4月20日签署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关联方调查函、 股东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函,确认截至文件签署日,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王牧晨与发行人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的相关关联(五)王牧晨与发行人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的相关关
14、联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6 关系,存在分歧的由来,不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关系,存在分歧的由来,不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 王牧晨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勋配偶哥哥之子。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与王牧晨及其直系亲属的沟通记录,分歧的由来系王牧晨在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拟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但未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虽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与王牧晨未就王牧晨所持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但王牧晨与发行人的创始人、 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的争议
15、。王牧晨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签署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关联方调查函,确认截至文件签署日,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王牧晨不属于应当出具承诺锁定(六)王牧晨不属于应当出具承诺锁定36个月的主体范围个月的主体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5.1.6 的规定,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
16、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王牧晨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作为持有发行人 4.302%股份的股东,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应当出具承诺锁定 36 个月的主体范围。 (七)王牧晨已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其应承担股东责任的要求、交易所业务(七)王牧晨已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其应承担股东责任的要求、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首发监管要求,出具股东锁定相关承诺规则的规定及首发监管要求,出具股东锁定相关承诺 王牧晨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签署 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17、,自愿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其应承担股东责任的要求,未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不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7 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二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董事
18、、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
1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二)公司持股公司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承诺以上其他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三)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和和监事黄红承诺监事黄红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8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21、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
22、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四四)公司股东温丽、兆丰投资、彭磊、三六五网、俞锋和徐春英承诺)公司股东温丽、兆丰投资、彭磊、三六五网、俞锋和徐春英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五五)公司)公司股股东王牧晨东王牧晨承诺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2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承诺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预案相关内容分别出具承诺。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9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
24、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
25、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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