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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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风险提示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东莞金太阳东莞金太阳研磨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 GOLDEN SUN ABRASIVES CO.,LTD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路东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路东6666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北京市西
2、城区太平桥大街1919号号)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
4、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预计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2,23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1 月 1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92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2 月 21 日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
5、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本次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总量为不超过 2,230 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份的 25.01%。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自愿锁定股份、延、延长锁定期限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IUYING HU(胡秀英) 、杨璐、ZHEN YANG(杨稹)和 QING YANG(杨勍)和股东杨伟承
6、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XIUYING HU(胡秀英) 、杨璐、杨伟、刘宜彪、余正喜、许曼、方红和农忠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
7、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8、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4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监事李亚斌、郑大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9、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杨孙艺、刘蕾和姚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06,297,614.19 元。经本公司 2014年 3 月 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分享。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
10、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 2014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11、还其占用的资金。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5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证券。 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
12、股利。 (三)(三)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时,至少应当采用现金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实施现金股利分配不会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间隔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13、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6 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
14、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2、在符合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
15、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考虑公司所属发展阶段、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方案。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16、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7 (七)(七)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
17、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五、阅读风险因素章节提示五、阅读风险因素章节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六、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六、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
18、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保证符合上市要求且不强迫控股股东或实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19、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8 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依次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程序(三)稳定股价的程序 1、实施公、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
20、、股东大会审议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1、 2、实施控股股、实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方案并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XIUYING HU (胡秀英) 、 杨璐、 ZHEN YANG (杨稹)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22、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9 QING YANG(杨勍)将自股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
23、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前薪酬总
24、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 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
25、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0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实施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实施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的程序管部门认可的方式的程序 如若前述三项措施依次实施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的目标,公司将采取削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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