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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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2023修正) 建立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的打算 建立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的打算已经2023年7月23日建立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立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的打算 建立部打算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其次十一条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见
2、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次十五条其次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打算,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其次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打算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其次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
3、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状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局部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挨次作相应的调整和修
4、改。 本打算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依据本打算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1997年10月27日建立部令第57号公布,2023年8月15日依据建立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治理方法的打算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城市房屋权属治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方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方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全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展登记,并依法
5、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家实行房屋全部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全部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爱护。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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