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协议书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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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资协议书六篇 第一章增资 第一条增资与认购 1.增资方式 投资人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万元(简称“投资款”),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其中,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2.各方的持股比例 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 3.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 其次条增资时各方的义务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
2、司章程进展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 2、投资人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帐户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即取得股东权利。 3、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事宜。 4、文件的交付公司及创始人应根据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第三条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1.创始人与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1)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
3、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必要授权。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 (3)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 (4)股权构造。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一样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5)关键员工劳动协议。关键员工与公司已签署或保证签署包
4、括劳动关系、竞业制止、不劝诱、学问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劳动法律文件。 (6)债务及担保。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公司资产进展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7)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公司全部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8)信息披露。公司及创始人已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规划、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保证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精确和完整的,在投资人要求的状况下,公司及创始人已供应相关文件。 (9)公司合法经营。除向投资人披露且取得投资人认可的以外,创始人及公司保证,公司在本协议
5、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存在已知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的状况。公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状况。 (10)税务。公司就税款的支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务事项的指控、调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惩罚。 (11)学问产权。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及的学问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已实行合理的手段来爱护;公司已经进展了合理的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创造或创作产生的学问产权归公司全部;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学问产权,不侵害任何第三
6、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 (12)诉讼与行政调查。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针对创始人或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惩罚。 2.投资人的陈述和保证 (1)资格与力量。投资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力量,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 (2)投资款的合法性。投资人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其次章股东权利 第四条股权的成熟 1、创始人同意,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满一年成熟25%。 2、在创始人的股权未成熟前,如发生以下三种状况之一
7、的,创始人将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和创始人,投资人和创始人根据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受让此股权: (1)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2)创始人因自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的; (3)创始人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3、创始人未成熟的股权,在因前款所述状况而转让前,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 第五条股权转让限制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展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
8、股权鼓励规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第六条优先购置权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状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局部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置全部或局部拟出售股权。 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置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置权。 第七条共同出售权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状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局部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根据创始人拟出售股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的比例
9、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 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共同出售权。 第八条优先认购权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创始人及公司以任何形式进展新的股权融资,需经投资人书面同意,投资人有权按其所持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认购新增股权。假如公司其他拥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放弃其优先认购权,则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该股东放弃的局部。 第九条清算优先权 1.创始人及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大事”)之一的,投资人享有清算优先权
10、: (1)公司拟终止经营进展清算的; (2)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或核心资产、业务或对其进展任何其他处置,并拟不再进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3)因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公司50%以上的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的。 2.清算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为: 清算大事发生后,在股东可安排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建议比例120%的款项或等额资产,剩余局部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安排。各方可以用安排红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人的清算优先权。 第十条递延投资权 若公司发生清算大事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大事发生之日起5年内创始人从事新工程的,在该新工
11、程拟进展第一次及后续融资时,创始人应提前向投资人披露该新工程的相关信息。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工程进展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工程有优先投资权。 第十一条信息权 1、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投资人,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1)每一个月完毕后30日内,送交该月财务报表; (2)每一个会计年度完毕后90日内,送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 (3)每一会计年度完毕前30日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预算。 2、公司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准时通知投资人。 3、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赐予公司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公司相关
12、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运营状况。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展审计。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投资人有权委派一名董事。未经投资人同意,公司股东会不得撤换投资人委派的董事。 第十三条爱护性条款以下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1)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以各种形式终止经营业务; (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削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3)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4)安排股利,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鼓励规划,以及任何清算优先权的设置或行使; (5)聘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及财务负
13、责人,打算公司付给创始人的薪酬; (6)聘请或更换进展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其它经投资人及创始人共同认可的任何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鼓励股权 现有股东*.承诺,在其持有的经工商登记的股权中,另行提取增资后公司股权总额*%作为公司鼓励股权。公司若要向员工发放鼓励股权,必需由公司相关机构制定、批准股权鼓励制度。 第十五条全职工作、竞业制止与制止劝诱 1、创始人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治理中,并完毕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 2、创始人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建议时长十八(18)个月内,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加
14、、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建议比例5%的除外)。3、创始人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建议时长十八(18)个月内,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准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商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担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见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保密条款
15、 本协议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的公司及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相关方担当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本协议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之前,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并不得将其用于本次增资以外的目的。本条款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连续有效。 虽有上述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相关方后,各方有权将本协议相关的保密信息: (1)依照法律或业务程序要求,披露给政府机关或往来银行;及 (2)在相对方担当与本协议各方同等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披露给员工、律师、会计师及其他参谋。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或解除。 2、如任何一方严峻违反本协议的商定,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相
16、关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展解释。 2、假如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签订或执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全都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条附则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即生效。本协议用于替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协议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商定或备忘。 2、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各方全都同意,本协议中的股东
17、权利、公司治理局部及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相冲突的,除该等文件明确商定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效力外,均以本协议中的商定为准。任何一名或多名公司股东,均可随时提议将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增加至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均应在相关股东会上对前述提议投赞成票。 5、任何一方未行使、拖延行使任何本协议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一条款的弃权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放弃。 6、假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缘由被判定为无效或不行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且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本协议目的的根
18、底上进展可能、必要的修改后,连续适用。 投资人签字: 年月日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篇2】增资协议书 第一条增资与认购 1.增资方式 投资人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万元(简称“投资款”),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其中,*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2.各方的持股比例 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 3.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 其次条增资时各方的义务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
19、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展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 2、投资人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帐户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即取得股东权利。 3、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事宜。 4、文件的交付公司及创始人应根据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第三条各方的陈述和保* 1.创始人与公司
20、的陈述和保*: (1)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必要授权。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 (3)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 (4)股权构造。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一样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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