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救助补充意见的工作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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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医疗救助补充意见的工作规划 一、提高住院救助标准 1个人自理费用在年封顶线8000元以内的实行全额救助,对已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指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院住院后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个人自负费用在2023元以内的按50%比例救助,对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指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超出2023元以上局部按4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在8000元。救助手续到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窗口办理。 2对未参与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指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
2、象)定点医院住院后的治疗费用。按已参与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执行。救助手续到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窗口办理。 二、将日常医疗救助调整为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 1年封顶线提高至10000元。对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等特别门诊大病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按不低于50%比例报销。 2年封顶线在1000元以内。救助病种参照当地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执行。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实行分病种定额救助或按药费比例救助。 三、调整临时救助制度 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在15000元(含15000元)按肯定比例赐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重点优对象以外的其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年封顶线为8000元。救助手续到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窗口办理。 四、调整二次医疗救助 利用超出局部对住院救助及特别门诊大病救助对象中个人自负费用仍旧较高的开展二次救助,对于医疗救助资金年末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额15%时。最高限额为5000元。 本补充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府发13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执行本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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