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胜智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
《万胜智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万胜智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DF(3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 东方证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东方投行【2020】149 号 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接受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万胜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郑睿、周天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2、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 “ 审核规则 ”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2 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
3、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一)具体负责具体负责本次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郑睿郑睿: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注册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学士、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014年加入本保荐机构。先后担任顶点软件、联得装备、天成自控、恒华科技等多个A股IPO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担任洲明科技、天成自控、恒华科技等多个非公开发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周天宇周天宇: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注册保荐代表人,清
4、华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先后参与完成顶点软件IPO项目、纵横通信IPO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天成自控IPO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联得装备IPO项目、 恒华科技IPO项目、荣信股份公司债项目、欧菲光公司债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二二)项目协办人情况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任文渊任文渊: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业务副总监,准保荐代表人,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参与完成联得装备创业板IPO项目。 (三三)项目组其他成员项目组其他成员 刘俊清、孙帅鲲、刘普阳。 二二、发行人、发行人基本基本情况情况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5、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邬永强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79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 1997 年 7 月 21 日 注册地:注册地: 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兴业东三街 15 号 3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0576-8399 9035 传真:传真: 0576-8399 9512 互联网网址:互联网网址: http:/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式智能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产品,低压电力成套设备、电力监测及控制设备、配网自动化设备、 智
6、能水表、 热量表、 燃气仪表及设备、 暖通仪表及设备、流量仪表、 水电气热计量自动化管理终端、 云平台的水、 电、 气、热能源收费服务系统、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逆变器、智能电容器及无功补偿装置、电能计量箱、配电箱、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充电设备、充电装置检测设备、智能断路器、智能开关、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智能插头、插座及产品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物联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电力电气工程的安装施工和运维,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营业务: 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类型: 首
7、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三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的关联关系。 四四、保荐机构的内
8、部审核程序和、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内核意见意见 (一)(一)内部审核程序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公室进行现场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 2、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办公室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办公室根据
9、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二)(二)内核意见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万胜智能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2019 年 4 月 29 日,本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
10、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5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 第三节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
12、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具备了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3、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一)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二)股东大会 2019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14、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三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发行条件发行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7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15、四、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 、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试行)行)规定的发行条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一)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前身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7 月21 日, 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领
16、取了注册号为 33102300001315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目前仍依法存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部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二)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一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相应凭证及合同、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天健所出具的标准无
17、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11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 2、经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通过同会计师的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11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万胜智能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8、及相关规定于 2019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二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业务流程、内部制度、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设置情况、并同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已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和管理模式,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经查验发行人资产权属证书、审计及财务报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资料、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价格、银行账户流水等
19、资料、根据发行人相关陈述,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工商资料、财务报告、产品销售合同、控股股东及相关公司的工商资料等,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万胜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邬永强、周华,邬永强、周华直接持有和通过万胜控股、万胜智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
20、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4、经查验发行人的机器设备台账、土地使用权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告、银行账户流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9 信用报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和仲裁委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查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研究报告、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研究报告、
21、走访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四)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十三三条条的规定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产品销售合同、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业务,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查验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
22、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邬永强和周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陈述,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确认发行人
23、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正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五、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东中,邬永强、周华、张建光、周宇飞、陈金香为10 自然人股东,万胜控股由邬永强、周华、陈金香、周宇飞持有 100%股权,天台县万胜智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均非私募投资基金。 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24、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 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六、 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核查意见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 201822 号)的规定,就发行人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本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公开发行项目中,建立了健全的内控机制,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在律师事
25、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为了科学地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的备案,发行人与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论证和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了顺利完成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发行人与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科技咨询协议书,委托其论证和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为了有效地推进舆情监测、媒体交流等相关工作,发行人与上海九富价值企业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服务协议,委托其提供 IPO 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该等款项。 经核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智能 东方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限公司 关于 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创业 上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