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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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其次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治理 其次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治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状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治理专用发票出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
2、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治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展以下审核工作: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出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治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
3、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顿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治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置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治理部门购置,特别状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托付下属税务所出售。购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状况和税款缴纳状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前方可出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
4、票的状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特别状况。 (3)依据验旧状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治理规定行为的,出售机关可出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治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精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精确供应增值税销项税额、进
5、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供应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状况; 8.未按规定承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工程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工程),必需向购置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工程; (二)销售免税工程;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工程;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依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供应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工程,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需按以下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晰。 (二)
7、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工程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工程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全都。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根据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置方有权拒收
8、。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纳预收货款、托收承付、托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纳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纳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安排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需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根
9、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需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其次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工程有列状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
10、扣联。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治理制度。 (二)未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特地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根本联次。 (六)丧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工程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觉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置方开具专用发
11、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怜悯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置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状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置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置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状况下,购置方必需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
1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依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置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置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
13、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力量。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供应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根据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依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状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状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需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照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状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根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
14、机关留存备查;其次联为证明联,交由购置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需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根据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展保管。 其次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转变。 其次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治理 其次十二条关
15、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其次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消失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假如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工程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根据上述方法计
16、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假如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规律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治理 其次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治理.详细步骤是: (一)*年1月1日起,企业必需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年1月1日起,全部企业必需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
17、票.自*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其次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治理的企业,必需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根据的有关规定进展惩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展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其次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展惩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缘由后依法处理. 其次十七条自*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
18、,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其次十八条自*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依据各地的实际状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详细价格. 其次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
19、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效劳要进展严格监视,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供应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效劳单位和省内效劳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治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治理方法 其次十九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治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治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规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治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穿插稽核系统的业
20、务治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效劳单位效劳质量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需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效劳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治理部门确定。省级效劳单位商市(地)流转税治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效劳单位。各级效劳单位必需承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视,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效劳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治理部门报告技术效劳工作状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效劳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效劳工作。各级效劳单位要在省级效劳单位统一领导下根据统一的效劳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效劳工作安全、准
21、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规划治理。市、县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根底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规划报市(地)流转税治理部门。市(地)流转税治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治理处,省局流转税治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规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治理处(科)、市(地)流转税治理处(科)根据省局规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治理部门留存、其次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
22、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效劳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效劳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仔细审核防伪税控企业供应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其次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效劳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展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需满意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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