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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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 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2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3日 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静态交通治理中的作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提倡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理念,营造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
2、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供应相关效劳而收取的费用。本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适用本方法。 二、市发改委为全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立规划。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收费治理工作。 三、停车收
3、费区分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详细范围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效劳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治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二)严格界定政府指导价范围。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根据物业效劳收费
4、治理相关政策执行。 (三)加快形成由市场打算价格的我市停车效劳收费机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效劳实行市场调整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停车设施,详细收费标准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效劳以外,根据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运营本钱、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发改委核准;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五、实行差异化
5、收费政策。根据供求关系和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根据城市“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原则,确定差异化收费标准。特别区域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交通拥堵状况制定。 六、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库)依据停车设施的详细状况,实行计时或计次计费方式收取费用。一般状况下道路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或景区停车收费实行计次收费。 (一)计时收费:主要采纳半小时计费制,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缺乏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二)计次收费:在计费时段内进出一次计费一次。跨时段不超过10小时的择高计费一次,跨时段超过10
6、小时按两个时段计费之和计费。横跨多个时段,按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加之和收取。 (三)时段划分:白天:700-2100 夜间:2100-次日700 七、全市城区范围内除道路、机械停车场(库)外的全部停车场(库)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半小时后前半小时列入计费时段累加收费。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应对居民实行错时停放,其收费标准参照住宅区域业主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八、执行公务的警车和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免收停车费。 九、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十、从事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十一、加快推
7、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治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各类停车场应积极协作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才智城市理念,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我市 停车资源合理共享信息平台。 十二、停车场对停车效劳进展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员证。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依据、停车场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经营单位的效劳监视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 停车区域应做到监控全掩盖,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时,能供应真实影像并帮助处理。 十三、市发改委依法对停车效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展查处。 公安交警
8、部门依法对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立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进展查处。 规划部门依法对违规转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行为进展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展查处。 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库)违规使用收费票据和只收费不出具票据的行为进展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进展监管。 十四、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 太原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规定(并政办发20233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标准市区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通知(并政办发202389号)及太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并政办发202389号文件的通知(并价服字202332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 篇2:
9、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HFGS-2023-4 惠府2023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业经十二届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进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整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立,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
10、法权益,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名目(2023版)的通知(粤府办202342号)、广东省进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效劳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483号)、广东省进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
11、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核定,对收费行为进展监管。 第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方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并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并依据停车设施的类型,供应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等资料。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良政府定价规章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效劳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治理范围,鼓舞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
1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停车效劳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治理,详细价格治理形式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交通
13、投资)公司建立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第七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立运营本钱、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应建立政府与社会资
14、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钱、供求变动等因素,准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停车效劳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商定。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承受车位全部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或其他商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供应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治理所收取的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 (四)商场、消遣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
15、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依据建立经营本钱、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本条第(三)点的方法确定和调整。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治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效劳条件、供求关系、建立运营本钱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力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治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各县、区价格主
16、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详细标准。 惠城区范围内,列入本方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第(一)、(二)、(三)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第(四)、(五)点,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惠城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效劳对象供应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应免费供应机动车停放效劳。为合理调整停车效劳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效劳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优先满意效劳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当进展价格、本钱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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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 机动车 停放 服务 收费 管理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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