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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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娱乐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消遣场所内部安全治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遣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以下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厅等歌舞消遣场所; (三)具有消遣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消遣场所。 第三条公共消遣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消遣场所的房产全部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需明确公共消遣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
2、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转变内部装修的公共消遣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立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进展审核,经审核同意前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需经消防监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消遣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急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消遣场所。 公共消遣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
3、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根据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消遣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纳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纳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纳阻燃织物或者进展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需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实行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转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消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纳卷
4、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时,必需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需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公共消遣场所内必需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非常钟。 第十条公共消遣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需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修理,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消遣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
5、,必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纳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公共消遣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消遣场所营业时进展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修理作业。 第十四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制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公共消遣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治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
6、完毕后,应当指定专人进展安全巡察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消遣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学问,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需进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公共消遣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需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惩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打
7、算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遣场所内部安全治理制度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治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订正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局部,然而,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
8、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根本术语 第一局部 GB/T 14107 消防根本术语 其次局部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 GB 5004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治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章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GA 767 消
9、防掌握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 GB 50045、GB 50016、GB 50140、GB 50222、GB 50098、GB 50116、GB 50166、GB 50084、GB50261、GB 50354、GA654-2023确立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消遣场所(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消遣、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消遣场所,具有消遣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
10、龄球馆、旱冰场、美容院、桑拿、足浴、棋-牌室等消遣、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 3.2 歌舞消遣放映游艺场所(song其中每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疏散门。 6.3.1.2 公共消遣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1.3 疏散用门应采纳平开门,不应使用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纳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公共消遣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1.4
11、 商住楼内的公共消遣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6.3.2 疏散宽度 6.3.2.1 公共消遣场所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依据GB5001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6.3.2.2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公共消遣场所,其楼梯和疏散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消遣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6.3.3 疏散楼梯间 6.3.3.1 公共消遣场所所在的以下建筑疏散楼梯应采纳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a)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 b) 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
12、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c) 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下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 d) 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6.3.3.2 公共消遣场所所在的以下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 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c) 封闭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的建筑; d) 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精确定。 6.3.3.3 封闭楼梯间、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
13、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3.3.4 疏散走道通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纳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3.5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局部与地上局部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3.6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6.3.4 火灾应急照明 6.3.4.1 公共消遣场所建筑的以下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
14、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疏散走道; c) 观众厅、建筑面积400m2的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d) 消防掌握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e)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3.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爱护罩;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具有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
15、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d)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3.5 疏散指示标志 6.3.5.1 公共消遣场所应设置醒目、耐久蓄光型的安全疏散示意图。歌舞游艺消遣放映场所室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型帮助疏散指示标志。 6.3.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T”字型、“”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 设置在
16、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通透材料制作的爱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纳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切换备用电源。 6.3.6 公共消遣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
17、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6.3.7 公共消遣场所根据场所面积和核准人数按比例配置肯定量的防毒、防烟面具,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场所应配备疏散用逃命绳或缓降器; 6.4 建筑内部装修 6.4.1 公共消遣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6.4.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削减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阻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4.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纳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
18、纳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4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全部装修均应采纳A级材料。 6.4.5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消遣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纳A级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纳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纳A级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纳B1级以上的材料装修。 6.4.6 公共消遣场所建筑地下局部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纳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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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 场所 内部 安全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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