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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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多篇) 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在201*年5月27日,经中心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需依据党内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标准了党内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 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旧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公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立,推动党的建立制度化
2、、标准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立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 制定条例是对于党内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是以党的纪律作保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视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我们以前常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标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详细制度来保证国
3、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内部,不少党员消失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内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气的长期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净性。 而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消失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峻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立添了堵、抹了黑。很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消失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公布特别迫切也非常必要
4、,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表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榜样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气氛。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假如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消失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疑心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消失,使得我党内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信任,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 其次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5、为了标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立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心组织以及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标准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根底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心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心党内法规。以下事项应当由中心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根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根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
6、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心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章、规定、方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根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章、规定、方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章
7、、规定、方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打算、意见、通知等标准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心统一领导下进展。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心书记处负责。 中心办公厅担当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详细事务。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详细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进展需要和党的建立实际动身;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8、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动党的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意简明有用,防止繁琐重复。 其次章 规划与规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展,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动,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 1 系。 第九条 中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心办公厅对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展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心
9、书记处办公会议争论,报中心审定。 中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规划,由中心办公厅对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展汇总后拟订,报中心审批。 第十条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心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依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规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进展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心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
10、、中心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心办公厅协调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特地起草小组起草。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详细标准;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规律严密,表述精确、标准、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讨论,全面把握实际状况,仔细总结历史阅历和新的实践阅历,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阔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讨论可
11、以汲取相关专家学者参与或者托付特地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全都。经协商未能取得全都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状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连接。对同一事项,假如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全都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状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依据党内法规草案的详细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留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亲
12、密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实行书面形式,也可以实行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其次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状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状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公布 其次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展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全都;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
13、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接受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其次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根据以下职权进展: (一)涉及党的中心组织、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根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根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心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心政治局
14、会议或者中心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心公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依据状况由中心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公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公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其次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公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纳中共中心文件、中共中心办公厅文件、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心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公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公布。 其次十
15、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公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其次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心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其次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全都的,适用特殊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全都的,适用新的规定。 其次十七条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全都的,提请中心处理。其次
16、十八条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公布的党内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全都的; (三)同中心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其次十九条 中心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中心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心办公厅请示中心后承办。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
17、党内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心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心办公厅承办。详细备案方法由中心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展清理,并依据清理状况准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状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心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根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心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心印发的
18、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立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心组织以及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标准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根底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心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心党内法规。以下事项应当由中心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
19、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根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根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心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章、规定、方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根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
20、出全面规定。 规章、规定、方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章、规定、方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打算、意见、通知等标准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心统一领导下进展。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心书记处负责。中心办公厅担当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详细事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详细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
21、循以下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进展需要和党的建立实际动身;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动党的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意简明有用,防止繁琐重复。 其次章规划与规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展,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动,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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