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5篇.docx
《央行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央行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5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央行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5篇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展洗钱活动,标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以下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
2、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地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3、。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状况进展监视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状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准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
4、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以下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
5、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状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展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
6、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根据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觉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局部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局部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局部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
7、)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展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展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
8、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以下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展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一样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缘由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寻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特别资金流入,且短期内消失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惧活动、赌博严峻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
9、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缘由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归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局部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展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常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展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快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央行 颁布 金融机构 大额 交易 可疑 报告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