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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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基建处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办法_物业经理人 学校基建处工程合同、预结算治理实施方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立部、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校内基建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询问、材料设备选购和工程保修都要实行合同治理。 二.合同的签订应由学校授权,须加盖法人章 (或法人托付人章)。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由基建处长指定专人起草并全过程办理。 三.合同条款执行标准范本条款。附加条款和非范本条款内容,须经处办公会争论通过后签订。任何人不得签定或要求他人签定“阴阳合同”和“黑白合同”,合同条款一经签订,当事双方不得随便转变。 四.合同价款的认定。凡招标工程工程,
2、执行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执行审定后概算价。勘察、设计、监理、技术询问、工程保修合同的价款按国家有关费率标准执行。 五.合同签定前,基建处应与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签定合同根据以下额度分级治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由基建处长签定;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由主管校长签定;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由校长签定。签定合同要分级把关,需主管校长签定的合同,基建处长要有明确意见,需校长签定的合同,基建处长和主管校长要有明确意见。 七.各种合同业主均保存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由财务保管,副本由基建
3、处、概预算员、资料员、审计处各保管一份。 八.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必需加强监视治理,工程工程负责人、施工治理员应仔细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状况。合同相关内容应复印发工程负责人、施工治理员。 九.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准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为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乙方向甲方办理竣工结算必需备齐以下相关资料: 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预算书、投标承诺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工程结算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须经甲方、乙方双方签认;工程结算书要求加盖公章,签署编制人姓名及证号。 十二.甲方在接到乙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后,应准时对有关结算文件进展审查。竣工转单及有关结算文件经审查齐全无误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小型工程进展审定,四十个工作日内对其他工程进展审定。 十三.对基建处审定的工程结算,经乙方签认后报送审计处。 十四.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审计核定为准。审计结论应经乙方签认。 十五.工程预决算员、基建财务人员必需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十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付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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