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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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试行) 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信息治理方法(202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标准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行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视治理机制,营造公正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依据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
2、独立法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工程经理,是指由物业效劳企业委派,担当物业效劳工程的负责人。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评价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遵守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以及标准、导则,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等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视全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体系建立工作,建立“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信息治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物业信用平台)。 宁波市物业和住房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担当全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信息的详细治理工作,负责市物业
3、信用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治理。 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视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体系建立,详细负责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等工作。 宁波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加强物业行业自律,帮助做好信用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治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和审慎原则,严格遵守本方法和其他相关治理规定要求,保守国家隐秘,爱护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其次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征集是指通过采集、认定、记录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相关活动信
4、息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根底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根底信息包括: (一)物业效劳企业根底信息:反映物业效劳企业根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及物业效劳工程信息等。 (二)物业工程经理根底信息:反映物业工程经理根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人员身份信息及从业业绩信息等。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表彰、通报表扬、创新创优嘉奖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物业效劳行业协会表彰、通报表扬的; (三)物业效劳综合测评结果较好的; (四)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立工作
5、中积极协作落实的; (五)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六)在各级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 (七)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或物业工程经理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需担当责任的; (二)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行政惩罚、通报批判的; (三)受到地市级以上物业效劳行业协会通报批判的; (四)媒体披露、社会公众投诉存在与物业效劳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物业效劳综合测评结果较差的; (六)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
6、(镇乡)在日常监视检查中发觉的工程履约违规行为; (七)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方式包括: (一)根底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输入,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其中物业效劳工程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输入,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记录; (四)人民法院、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发改(物价)、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安全生产、应急治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供应的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
7、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实、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或物业工程经理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信用信息的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准时反应。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平台后,不得擅自修改,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评价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进展量化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评价实行信用评价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的方式。 信用评价分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信息进展综合评分,每日更
8、新;信用等级按上季度最终一日的信用评价分核定。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评价分,由根底信用信息评价分、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工程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其中: 根底信用信息评价分由物业效劳企业根底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依据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治理行为和投标行为,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工程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根据物业效劳企业各物业工程履约行为得分进展平均计算所得; 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企业信用评价分 :根底信息评价分 B:企业市场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工
9、程总数 :有效期内第 个工程常规履约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工程第 次履约检查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工程综合测评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工程履约检查总次数 :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第十七条 物业工程经理的信用评价分由根底信用信息评价分、工程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其中: 根底信用信息评价分由物业工程经理根本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工程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取该物业工程经理有效期内全部工程履约行为得分进展平均计算所得; 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工程经理信用评价分 :根底信息评价分 :有效期内工
10、程总数 :有效期内第 个工程常规履约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工程第 次履约检查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工程综合测评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工程履约检查总次数 :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两年,作为信用评价分的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同一良好行为涉及多项加分内容的,以加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连续扣分。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 (一)依据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为A级物业效
11、劳企业。 (二)依据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为B级物业效劳企业。 (三)依据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为C级物业效劳企业。 (四)依据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为D级物业效劳企业。 (五)存在其次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效劳企业。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效劳企业,有效期一年。 (一)物业效劳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物业效劳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二)经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三)未准时支付员工工资等行为,造成严峻不良影响,且未准时做出有
12、效处置,消退影响的; (四)效劳合同终止时,不根据规定程序撤离并移交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造成严峻不良影响的; (五)骗取、挪用或侵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六)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峻不良影响的。 其次十二条 物业工程经理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 (一)依据全市物业工程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为A级物业工程经理。 (二)依据全市物业工程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为B级物业工程经理。 (三)依据全市物业工程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为C级物业工程经理。 (四)依据全市物业工程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后
13、的,为D级物业工程经理。 (五)存在其次十三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工程经理。 其次十三条 物业工程经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工程经理,有效期三年。 (一)物业效劳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物业工程经理负主要责任的; (二)经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三)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修理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四)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峻不良影响的。 其次十四条 E级物业效劳企业对不良行为进展仔细整改、有明显改观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缩短E级有效期,经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住建局同意,可以缩短E
14、级有效期,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或物业工程经理无参加评价工程的,其工程履约行为信息评价分取当前全市的平均分。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在效劳工程的显著位置公示当前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其次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治理示范工程考评、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物业效劳工程选购或招标投标等的重要依据。 依据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治理,实施守信鼓励、失信惩戒。 其次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差异化治理措施如下: (一)优先推举物业治理示范(优秀)工程
15、考评; (二)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举; (三)在政府工程选购、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中可予以加分; (四)实施简化监视和低频次日常检查。 其次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差异化治理措施如下: (一)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推举; (二)在政府工程选购、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中可予以适度加分; (三)实施简化监视和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实施常规监视和一般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差异化治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各类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
16、布名单; (三)实施强化监视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经理差异化治理措施如下: (一)取消申报物业治理示范(优秀)工程的资格;取消参与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提出警示; (三)不得参与政府工程选购、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治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2023年7月1日起正式进展综合评分并评
17、定信用等级。 附件:1.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宁波市物业工程经理信用评价标准 3.宁波市物业效劳工程履约行为检查信用评价标准 篇2: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信用信息治理暂行方法(2023)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信用信息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武房规202314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加强物业效劳行业信用体系建立,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恳信用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信用信息治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武汉市物
18、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信用信息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效劳行业信用体系建立,标准物业效劳活动,构建诚恳信用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武汉市物业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经理在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根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应当遵循客观、精确、公正、准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效劳行业信用信息的监视治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19、和信用信息档案。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担当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日常工作,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更新和维护。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效劳活动中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工程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展检查、处理,协作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工作。 其次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根本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信息、工程经理信息及物业工程根本信息组成。 (一)物业效劳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企业的信息。 (二)工程经理信息包括工程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及其他有关工程经理的信息。 (三)物业工程根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总建筑面积、总户数、物业效
20、劳合同中商定的物业效劳费、车辆停靠效劳费、物业类型、业主委员会状况及其他有关物业工程的信息。 第六条 业绩信息由以下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工程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工程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效劳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工程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四)各区年度物业效劳质量考评排名前列的工程; (五)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效劳过程中有突出奉献,得到社会认可和赞誉。 第七条 市场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下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效劳企业治理规模、雇用员工等状况;
21、 (二)工程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信息; (三)物业效劳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信息; (四)物业效劳企业承接或退出物业效劳工程活动记录;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信息。 第八条 警示信息由以下信息组成: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工程经理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的信息; (二)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经理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违反政策、制度、规定,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且整改不到位的信息; (三)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经查证属实的; (四)社会公众和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业主合理投诉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信息; (五)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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