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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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暂行办法(2023) 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暂行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甬建发20234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效劳企业:为标准我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的服. 甬建发20234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标准我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的效劳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效劳水平的提高。现将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2、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的效劳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效劳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工程经理,是指受聘于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物业工程负责人等职务的专业治理人员。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的工程经理,各区工程经理的信用记分相互有效,共同应用。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经理信用档案的检查、指导和监视治理工作。
3、 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经理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记分、统计报告和监视工作。 街道办事处帮助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对工程经理的效劳行为进展指导和监视,参加工程经理信用档案建立。 业主委员会应监视和帮助工程经理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准时反映 工程经理在履行合同中违约、违规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 物业效劳工程应建立以工程经理为首的效劳治理体系,实行物业效劳工程经理责任制。工程经理应严格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效劳,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工程经理应积极参与业务学问培训,提高效劳水平。业务培训科目、内容和学时由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统一确定,每年培训一次,详细培训事务托付市物业治理协会组织实施。
4、第七条 工程经理应持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档案登记表到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受理后发给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档案记录本。效劳的物业工程发生变化的,工程经理应通过聘用企业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程跨区变化的,应通过聘用企业同时向新工程所在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 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工程经理的根本状况、聘用单位、效劳工程、信用记分状况、培训状况、效劳工程变更状况等。 第九条 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档案内部治理机制, 逐步完善信息采集机制。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一)物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及年度考评
5、; (二)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反映; (三)业主投诉; (四)媒体曝光; (五)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 (六)其他。 第十条 工程经理的信用档案治理采纳记分制。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对工程经理的不良信息进展调查核实,并根据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细则赐予记分处理。 第十一条 一次扣分的分值,依据其效劳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同程度,分为100分、20分、10分、5分、2分五档。加分的分值按其取得的成绩分为10分、5分、2分三档。详细见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细则。 第十二条 信用扣分实行累计制。工程经理一次有两种符合扣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记扣分。 第十三条 市物业治理
6、主管部门和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建立工程经理信用档案记分查询制度。 工程经理可在记分后5日内通过聘用企业对记分状况提出书面申诉,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诉状况进展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工程经理对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答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聘用企业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要求。市物业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15日内将复议意见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工程经理全年信用根底分为100分。受惩罚的扣分,受嘉奖的加分。记分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分值当年有效,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五条 按当年工程经理的信用记分状况,设立信用等级: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80分至95分(含80分
7、)的为良好;60分至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工程经理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持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档案记录本到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办理信用分值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经理的信用记分状况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报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如发生工程经理一次性扣100分或当年累计扣完100分的,应在扣分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工程经理信用扣分作为物业效劳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组成局部,依据物业效劳企业下属工程经理信用扣分状况记入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招标工程拟任工程经
8、理的信用等级要求,承接新建物业效劳工程的工程经理在招投标时应出示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档案记录本。参与投标的工程经理如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应在招投标前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 其次十条 对未建立信用档案而实际从事物业效劳工作的工程经理,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报请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其次十一条 各物业效劳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诚信教育,催促本企业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共同参加并帮助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建立工程经理信用档案。 其次十二条 各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视治理手段,建立、完善并落实工程经理信用档案治理制度,在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中发挥推动、标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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