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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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23) 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深宝府202320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深宝府2023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 为了推广社区物业治理,扩大我区物业治理掩盖率,营造良好的社区人居环境,加强基层根底工作,促进和谐宝安、效益
2、宝安的建立,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适用于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住宅为主的综合小区(以下简称小区)。 其次条凡宝安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符合成立物业治理公司条件的,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物业治理公司,从事物业治理活动。 第三条申请成立物业治理公司治理小区物业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全部社区的建成区,均应逐步实行物业治理。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应制订社区实施物业治理的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争取在五年内全部小区实行物业治理。 第五条各街道应高度重视推动社区物业治理工作
3、,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并列入领导班子考核目标。各街道物业治理工作由街道城市建立办公室(科)负责,社区工作站担当相应的协调效劳工作,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治理网络。 第六条社区实施物业治理的根底设施和公用设施,详细的工程、标准和程序,由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制定,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编制本物业治理区域所需的资金预算,报街道办、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区进展规划局和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区、街道两级财政各担当50%,修理改造工程的施工由街道办按区工程建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验收,费用报街道办、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区进展规划局和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上述政府投资所建成的公用设施、设备,为政府公共财产,产权属于政
4、府,物业使用、治理、修理和处置根据政府物业资产的治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实行物业治理的小区,物业治理公司享受三个月前期治理经费补助。物业治理公司接收小区三个月内,由区政府、街道办各出资50%,按治理区域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20元的补贴标准,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街道办、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核准,拨给物业治理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治理经费补助。 第八条实行物业治理的小区,物业治理公司享受三年治理经费补贴。即前三年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所需费用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街道办、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区、街道两级财政和业主(使用人)共同担当。详细标准为:第一年,区
5、担当40%,街道担当40%,业主(使用人)担当20%。其次年,区担当30%,街道担当30%,业主(使用人)担当40%。第三年,区担当20%,街道担当20%,业主(使用人)担当60%。第四年起,由物业治理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收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对取得优秀称号的小区,赐予物业治理公司适当嘉奖。社区成立的物业治理公司,在接收小区的三年内,所治理的小区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评比,获得国优示范、国优、省优、市优称号的,由区政府分别赐予一次性10万、8万、5万、3万元嘉奖;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兵、先进、达标小区的,由区政府分别赐予一次性嘉奖20万、15万、10万元。同时获得
6、两个奖项的可重复计发。 第十条区房屋租赁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守法租赁单位”创立达标活动,对房屋租赁文明守法达标的物业治理公司赐予租赁治理费减免。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物业治理公司,授予“文明守法租赁单位”荣誉称号,并按市房屋租赁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房屋租赁治理费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对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23万人民币的特区物业治理公司,到本区从事小区物业治理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头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其次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二条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举办物业治理各类从业人员培训班,供应多渠道多形式的人才培训和沟通效劳,加快物业治理公司人才
7、队伍建立。培训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十三条鼓舞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物业治理公司参加我区小区物业治理,享受同等优待待遇。 第十四条本方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方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 end - 篇2:无锡市物业治理方法(2023修) 无锡市物业治理方法 (2023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2023年12月25日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8、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治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治理。 第三条 无锡市房产治理局是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帮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活动进展监视,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建立之间的关系。 其次章 业主自治治理 第五条 业主
9、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治理。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治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打算。 第六条 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治理区域具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治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治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缺乏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
10、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建立单位未准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立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推举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
11、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通过直接提名或者实行10%以上的业主联名推举等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第十条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争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业主公约等内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由物业建立单位担当。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2、。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根据上述规定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实行集体争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纳集体争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
13、,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托付意见。到会业主代表所拥有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有局部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 采纳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并准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有局部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主要议题、方式、时间等内容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所
14、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人列席会议。 需要物业治理企业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治理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托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打算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
15、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业主公约,榜样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业主效劳,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肯定组织力量,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 (二)
16、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缘由丢失履行职责力量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辞职获准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因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必需提前2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出书面辞呈。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补选,但缺额人数达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被补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状况、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业主委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市(县
17、)、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准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其次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
18、予以公布,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次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担当;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付,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经费的筹集、治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详细规定。 其次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
19、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居民委员会也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其次十三条 实行物业治理的区域,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协调处理物业治理冲突、纠纷等事宜。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其次十四条 物业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所
20、在地市、市(县)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要求。 市、市(县)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相对独立封闭、共用设施等相关状况划定物业治理区域。 其次十五条 住宅物业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4无偿供应物业治理效劳用房。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配套建立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其次十六条 物业建立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治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其
21、次十七条 前期物业治理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涉及物业购置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全都。 其次十八条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前期物业治理企业或者建立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房屋购置人在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预先商定收费标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出售交付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由物业建立单位担当;房屋出售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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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 推广 社区 物业管理 暂行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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