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立和爱护,保障电信网络安全与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立、爱护以及监视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供应电信效劳、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立和爱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立和爱护中的重大问题。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做好电信设施建立和爱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治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立和爱护的组织协调和监视治理工作。其托付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托付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立、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立和爱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展的电信设施建立和维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撤除电信设施,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治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信设施建立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电信设施建立和爱护工作的宣传。 其次章规划与建立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根底设施专项规划。 编制电信根底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避开重复建立和资源铺张。 省电信治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电信根底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赐予指导。 第八条电信根底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与交通、水利、电力、燃气、供热、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建立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连接。 有关部门规划、建立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
4、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等,应当事先通知省电信治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第九条电信设施建立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的要求,履行根本建立程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时,建立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立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立工程设计文件,随建立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 第十一条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时,应当根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立电信设施。未根据国家标准建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
5、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鼓舞既有住宅建筑实施光纤到户改造。 第十二条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等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供应公平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供应效劳,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的电信效劳自主选择权。 第十三条政府全额投资建立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经营治理人有义务帮助根底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立,无偿供应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供应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展施工或者维护的,该场所的经营治理人应当予以协作,
6、供应便利。国家规定制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十五条电信设施建立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 电信设施建立单位施工时,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省电信治理机构应当依据电信根底设施建立专项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建立单位开展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电信设施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建的电信设施进展联合建立;对已有的空余电信管道、杆(塔)、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与其他电信设施建立单位实现资源共享。因资源整合
7、或者布局调整,移动通信基站、杆(塔)等电信设施不需要连续保存的.,电信设施全部人应当准时撤除。 第十七条电信设施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电信设施建立单位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建立和维护时,应当标准、文明施工,避开或者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设置电信光(电)缆、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应当节省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办理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电信设施建立应当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掌握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电信设施建立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展
8、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投诉。 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进展监视治理,对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准时调查处理。 其次十条在自然爱护区、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建立电信设施,应当依法爱护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实行隐藏或者美化措施。 第三章设施爱护 其次十一条从事以下活动,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筑建(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
9、通、车站、机场、港口、农田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播送电视传输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给排水管道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 (四)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五)爆破、钻探、打桩、顶管施工,挖沙、采石、取土、挖沟、掘井等; (六)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其次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因大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立等缘由,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全部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改动或者迁移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电信设施全部人应当支持,并准时搬迁。 改动或迁移电
10、信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立后撤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效劳持续畅通。 其次十三条制止实施以下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电信设施; (二)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擅自切断通信供电系统电源,危及电信设施供电安全; (三)在设有水底光缆标志的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等,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作业; (四)涂改、移动、撤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其他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其次十四条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穿插穿越、平行建立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实行适当措施,确保先建立施的
11、安全,并担当相关费用。 其次十五条新种植的农作物、树木、竹子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保证电信设施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根据兼顾电信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展修剪。因不行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准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治理单位。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树木、竹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其全部人或者治理人达成协议,并赐予一次性补偿。砍伐树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申请采伐许可。 其次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
12、,落实安全爱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 (二)根据国家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四周设置标志,标明电信设施全部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根据国家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四周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其次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电信设施故障抢修预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并定期进展电信设施故障应急救援演练。 其次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突发大事发生,需要进展电信设施抢修、抢险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准时通知相关治理部门,并补办手续。 执行电信设施抢修、抢险任务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制止机动车通行标
13、志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执行电信设施抢修、抢险任务的人员、车辆进入电信设施抢修现场。 其次十九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通信电缆、蓄电池、接地铜排、窖井盖等废旧电信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 制止收购无合法来源的废旧电信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电信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电信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电信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22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一项、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信治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立与爱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专用电信网的建立和爱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方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