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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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大事分级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省应急指挥部2.2 省指挥部办公室2.3 成员单位2.4 工作组2.5 专家组2.6 专业技术机构2.7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2 预警3.3 预警分级3.4 预警报送3.5 预警公布3.6 预警行动3.7 预警调整4. 信息报告4.1 信息来源4.2 报告主体4.3 报告时限4.4 报告内容4.5 报告方式5.先期处置 6.应急响应6.1 响应分级6.2 响应措施6.3 响应调整6.4 响应终止6.5 信
2、息公布7. 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7.2 总结评估7.3 奖惩8. 应急保障8.1 队伍保障8.2 信息保障8.3 医疗保障8.4 技术保障8.5 物质与经费保障8.6 社会发动保障9. 日常治理9.1 宣教培训9.2 应急演练10. 附则10.1 预案治理与更10.2 预案解释10.3 扮装品安全突发大事应急处置工作10.4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以下简称“大事”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做好大事的应急处置 工作,最大限度地削减危害,保障公众安康和生命安全,维 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治理法突发公 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 例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疫苗 质量安全大事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大事应对条例安 徽省突发性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 预案,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应对处置工作。对医疗事故、不合理使用疫苗药品和 医疗器械等不涉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突发卫生 大事的应对处置工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由卫生安康部门负责应对处置。1.4 大事分级依据大事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疫苗药品
4、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 械安全突发大事 级、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级、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 级和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 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1.5 工作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削减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快速反响、协同应对;依法标准、科学处 置的原则开展大事应急处置工作。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视治理局、省卫生安康委、省药品
5、监视治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疫 苗安全大事应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工作。2.2 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药品监视治理局,主任由省药品监视治理局主要负 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担当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 部各项部署;组织协调、检查催促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收集整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向省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 工作状况,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依据省指挥部授权,组 织信息公布、承受媒体采访等。2.3 成员单位省市场监视治理局:负责对大事中涉及的
6、虚假违法广告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省卫生安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大事患者的医疗救治及心 理康复;负责疫苗预防接种以及选购配送环节安全突发大事 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医疗机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响大事报告分析、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 常反响监测。必要时对医疗机构使用的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暂停使用等紧急措施,协作大事的调查、确认等工作。省药品监视治理局: 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大事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等;组织开展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突发大事的应急处置, 依法实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及技术鉴定;负 责对大事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省委
7、宣传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组织大事的宣 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以及大事处置状况的信息公布 工作。省信访局:负责处理大事中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省教育厅:帮助处置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 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大事应急处置中所需疫苗药品、 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和设备、装备的保障供给。省公安厅:负责维护大事处置中的治安秩序;负责对涉 嫌刑事犯罪行为进展侦办;帮助对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 用大事进展调查、核实、处理;对公布大事虚假信息、造谣 滋事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省民政厅:负责大事发生后对困难过害家庭根
8、本生活的救助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大事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和 使用治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大事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 交通运力保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帮助对涉及旅游环节的药品和医 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进展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大事应急处置工 作,省指挥部依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2.4 工作组发生重大以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省指挥部视情成立由与应急处置工作严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组成 的假设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件 2。2.5 专家组大事发生后,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药品监视治理局会同省卫生安康委
9、成立省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大事 进展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供给决 策建议;研判、建议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参与大事调查处置工作;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大事进行定性。2.6 专业技术机构(1) 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负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展检验和分析定性,准时出具检验结果。(2) 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响大事监测机构:负责 对涉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响大事相关信息进展收集、核实、分析,准时出具评价报告。(3) 疾病预防把握机构: 负责对涉及疫苗接种特别反 应大事的相关信息进展收集、核实、分析和评价,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准时出具评价结果。协作开展临床调
10、查,分析大事发生的缘由,必要时可实行暂(4) 医疗机构:负责大事发生后的患者救治工作 ;担当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响大事监测和报告工作;停使用相关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措施。2.7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发生的市、县含市、区,下同应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 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做好大事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应急处置工作由大事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 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大事应急处置工作。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建立健全大事预警监测制度, 乐观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觉察、早报告、早预
11、警、早处置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安康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检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响大事监测、预防接种特别反响监测、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对监视抽验、执法检查、医疗行为中觉察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播送、电视、报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上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热点敏感信息进展跟踪、收集、分析和研判。3.2 预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响大事监测等多种渠道猎取的信息和数据,对辖区内大事 的相关危急因素进展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安康的风险因素、 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 见;必要时组
12、织有关专家分析危急因素对公众安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进展趋势,争论确定向医药专业人士和公众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用械指导信息,对可以预警的疫苗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 依据风险分析结果进展预警, 分别实行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对于简洁引发 社会恐慌,或者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 全信息,应强化跨地区、跨部门信息沟通与风险会商,做好 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并依据规定上报审批公布。3.3 预警分级依据大事的紧急程度、进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 蓝色标示。依据大事的后续进展和实行措施的效果,预警可 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3、一级:已发生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 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 二级:已发生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并有可能发生重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三级:已发生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 并有可能发生较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3.4 预警报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风险评估意见,应准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药品监视治理局、省卫生安康委等有关部门针对觉察的苗头性、倾向性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风险,应当准时 进展通报,实现信息共享。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风险预警信
14、息, 并通报相关部门、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可能涉及地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做好预警防范工作。3.5 预警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依据突发大事的治理权限,适时公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公布单位、大事性质、预警级 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公布 时间。预警信息的公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播送、电视、 报刊、手机短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展。一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报国务院 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公布。二级预警经市级人民政府和省药 品监视治理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三 级、四级预警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执行。3.6 预警行动省人民政府公布二级预警后,依据可能
15、发生的突发大事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准时实行相应措施。(1) 分析研判。省药品监视治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和舆情进展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准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研判大事进展趋势,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的,按本预案规定做好启动级应急响应预备。(2) 防范措施。快速实行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大事进一步集中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相关疫苗 药品安全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进展科普宣教,告知公众停顿 使用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3) 应急预备。各有关部门、工作组、专家组、专业技 术机构进入待命状态;省指挥部办公室做
16、好调集大事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预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4) 舆论引导。准确公布事态进展状况,组织专家对可 能产生的危害进展分析、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准时澄清谣言传言。(5) 信息互通。向各成员单位准时通报预警信息。3.7 预警调整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大事的进展态势、处置状况和评估结果,应准时作出预警级别提升、降低和解除的调整。当研判可能引发大事的因素已经消退或得到有效把握, 应解除二级预警,终止有关措施。打算降为三级预警的,应 通知相关市药品监管部门连续实行预警行动。三级、四级预 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17、。4. 信息报告4.1 信息来源(1) 大事发生单位与引发大事的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报告的信息;(2) 疫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医疗器械申请人报告的信息;(3) 各级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的报告;(4) 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不良反响大事监测 机构等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分析结果;(5) 公众举报信息;(6) 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7) 国家有关部门、外省市向本省通报的信息;(8) 其他渠道来源的信息。4.2 报告主体(1) 发生大事的医疗卫生气构、 疫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申请人,以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2) 药品和医疗
18、器械不良反响大事监测机构;(3) 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安康主管部门;(4) 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 件及其隐患的相关信息。4.3 报告时限依据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准时报告大事信息,紧急状况可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 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应每日报告大事进展状况, 重要状况随时上报。(1) 疫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申请人,以及 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觉察或获知大事发生后,应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安康主管部门报告。(2) 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在 2 小时内向本级
19、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3) 药品监管、卫生安康、公安等部门在接到大事信息 报告后,应按规定在 2 小时内进展相互通报。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4.4 报告内容依据大事发生、进展、把握过程,大事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1) 初报:初报是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在获知大事发生后报告的初始信息,内容包括:大事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和程度患病人数、诊疗人数和危重人数、主要病症与体征;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先期处置状况、接报途径、进展趋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2) 续报:续报是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在大事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20、大事进展、调查处置卫 生监视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状况、舆情研判、缘由分 析、大事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续报可依据大事 进展屡次进展,直至大事调查处理完毕。(3) 终报:终报是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在大事处置完毕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根本状况、大事定性、 应对状况、缘由分析、惩罚状况、责任追究认定等内容, 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大事应对处置过程中的阅历和存在问题进展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大事发生的措施和建议。终报应在大事处置完毕后7 个工作日内报送。4.5 报告途径初报和续报由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签发后可通过电子邮箱、 等形式报告;终报经上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 以单位正
21、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内容涉及隐秘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5. 先期处置发生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大事,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以及药品监管、卫生安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立 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展调查核实,实行必要 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集中,并对大事危害进展风险分析评估, 初步判定大事级别。(1) 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实行必要紧急把握措施, 对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展查封扣押;对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货渠道、索证索票、储存验收、运输等进展调查;对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展应急检验;责令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暂停生产、经营和使 用涉事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防止危害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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