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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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试行)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宜价服202353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物价局价格监视检查分局: 现将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 宜昌市物价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整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
2、格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鄂价工服2023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及相关治理活动。 机动车停放效劳属公共效劳范畴。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占用和相关效劳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治理。 第四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
3、费政策并实施监视治理。详细核定宜昌市城区纳入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第五条 以下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治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等规划配套建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剧院、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立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投资公司(具有政府融资平台职能)全额投资建立的停车场; (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依规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4、 第六条 制定纳入政府定价治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原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理位置、效劳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本钱、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整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纳入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推行差异化停车效劳收费政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可在现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根底上考虑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等因素进展调整,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30%,鼓舞停车场经营主体依据市场供求变化下调收费标准。 鼓舞各类停车场所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效劳收费赐予适当优待。 第八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
5、效劳收费,由经营者根据合法、公正、诚恳、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本钱、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要求,参考周边同区域、同类型停车收费水平,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立运营本钱、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力量、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钱、供求变动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6、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依据停车需要可实行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方式。 第十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场地,手续完备,停车场地界限明晰,设有符合交通安全的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治理人员和完善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 (三)建立健全收费治理、财务治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治理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效劳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停车场所经营者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效劳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价格治理形式、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免费车辆类型、“12358
7、”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还应公示收费依据,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时间缺乏30分钟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等;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
8、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担当。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经营者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或调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申请; (二)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动产权证,租赁、承包或托付经营的需供应租赁、承包、托付合同; (三)停车场经营、治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城市道路停车还应供应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效劳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设置停车场(库、位)的租赁费和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标准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未商定收费标
9、准的,由小区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设置车位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征得住宅小区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坚持“放、管、服”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标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宜昌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公示体系; (二)对公众投诉频繁、价格冲突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本钱
10、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引导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展查处。 第十七条 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3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5日 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治理,标准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南宁市停车场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效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以及承受效劳的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车辆
12、停放效劳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供应场地和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城市治理、规划、建立、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帮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整价。 (一)以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
13、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立和交通建立公共资金建立的停车场; 5.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 6.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治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六条 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
14、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以下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协商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次章 效劳价格的制定 第七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治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详细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方法规定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治理区域内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
15、详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异化定价的原则,以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二)补偿本钱、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加停车场建立和运营,鼓舞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整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动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立; (四)低碳绿色进展的原则,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加快形成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新观念。 第九条 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为合理调整停车效劳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效劳费
16、用支出,向效劳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异化收费治理。 停车场详细的区域划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位的不同权属,分为车位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效劳费。建立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建立单位或建立单位授权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治理区域停车位(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设置的停车位),物业效劳企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分为
17、车辆停放效劳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住宅小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为车主供应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可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停车效劳企业另行商定后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停车场应供应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效劳,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本钱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
18、的根底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赐予办理月票。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依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经济进展状况、效劳本钱及供求关系变化状况等因素,原则上每3年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展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19、将停车场设置、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资料告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第十八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或车辆停放保管效劳费,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 经依法定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 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按住宅小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立、
20、经营本钱和停车供求状况等因素,根据公正、合法、诚恳信用、补偿合理本钱、依法纳税、猎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其次十条 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治理系统并进展定期检定,因收费治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精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 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治理系统而实行人工计时的,必需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精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依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效劳费。 其次十一条 鼓舞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和公益、公用机构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 鼓舞除
21、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待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舞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有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担当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担当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明码标价 其次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应当按本方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效劳工程、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楚,价格变动时应当准时调整。 其次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效劳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工程、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效劳监
22、视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其次十四条 停车场明码标价以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实行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全都。 其次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统一监制。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等不同治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采纳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整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其次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监制使用进展实名信息登记。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价牌的根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公布的根本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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