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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丧失赔偿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治理,增加全校师生员工爱惜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丧失赔偿方法、固定资产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惜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动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常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依据详细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详细分析,区分对待。因责任事
2、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丧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展检讨,并赐予适当的批判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熟悉。对于严峻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峻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依据详细情节赐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治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赐予报销。其次章 赔偿界限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丧失的,应予以赔偿:(一)属个人责任丧失稀缺宝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二)属个人责任丧失的公、民两用
3、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三)属个人责任丧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依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熟悉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一)属以下缘由,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展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
4、资产损坏的;3.在操作过程中,(.fwsir.Com)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订正不准时,造成资产损坏的;4.治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缘由造成损坏的。(二)属以下状况之一的,按折旧价的10-20%赔偿或免于赔偿。1.根据指导或操作规程进展操作,确因缺乏阅历或技术不娴熟,初次造成损坏的;2.资产修理、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有意造成损失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照实汇报、熟悉较好的。(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
5、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第七条 损坏、丧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依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熟悉,区分处理,分担赔偿。第八条 由于以下客观缘由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明,可免予赔偿。(一)虽实行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别性,难以避开造成损坏的;(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期,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
6、修时,虽实行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开损坏的;(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开被盗的;(五)由于自然灾难或其他不行抗拒的客观缘由造成损坏的。第三章 赔偿处理权限第九条 损坏、丧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治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打算。第十条 损坏、丧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状况说明,归口治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治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第十一条 损坏、丧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审批。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一
7、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丧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需马上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治理部门。损坏、丧失珍贵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留意爱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治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状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周密、珍贵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展认定。第十四条 损坏、丧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治理部门,归口治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治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打算,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赔偿人应根据处理打算准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治理部门负责监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第十六条 凡属损坏报废、丧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治理处依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方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国有资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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