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报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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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院学术报告管理规定(3)_物业经理人 学院学术报告治理规定(三) 为推动我院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的方向进展,进一步营造深厚的学术气氛,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扩大学生的学问面,加强学科内涵建立,特制定本规定。 一、举办原则 第一条 举办学术报告必需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讨论,促进学术沟通为主旨。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其次条 学术报告是学术沟通活动的重要形式,各系(部)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规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报告主讲人资格: (一)我院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肯定影响的具有副教授
2、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我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某一领域具有学术专长的人员; (三)在国内外相应学科专业有肯定的知名度和较深的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 (四)有肯定影响力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和学术机构的专业人员; (五)行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阅历的的人员; 第四条 凡我院具有博士学位的系(部)专任教师,每年应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二、治理方式 第五条 我院的学术报告工作由科研处统一治理。 第六条 举办学术报告的时间和场所由各系(部)统筹安排。每学期初,各系(部)要在充分征求教师意见的根底上,依据学期初科研处制定的学术活动安排意见,制定本学期学术报告规划,交科研处审批备案后,依据详细状况组
3、织安排。 第七条 举办规划外的学术报告必需办理审批手续,以系(部)为单位进展申请(写清晰举办报告的理由、报告的根本内容、主讲人背景和职称材料、讲授时间及参与对象等),到科研处办理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举办学术报告前,主办部门应以海报等形式予以公告,提高信息及资源的共享程度。学术报告完毕,主办部门应保存学术报告的图文资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价值的报告可制作成声像资料),并填写Z学院学术活动记录表,于报告完毕3日内交科研处存档备查。 三、其它 第九条 学术报告举办单位要细心组织,加强引导和治理。对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要积极鼓舞,严格区分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严禁个别人借学术沟通之名公开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 第十条 开展学术报告不得面对学生或社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严禁以学术报告的名义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类讲座。依据专业进展和学生就业需要,确需组织的培训类讲座由学院统一讨论确定后安排,严禁师生未经批准开设报告或讲座。 第十二条 为促进院内学术报告活动的积极开展,学术报告计入系部和个人年终的科研工作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 各处(室)依据工作需要安排组织的学术报告均按本规定治理。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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