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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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毛光烈2023.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 2023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2、,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物业,其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依照本方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根据本方法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四条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专项修理资金可以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也可以由政
3、府设立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治理。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实行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治理的,其专项修理资金由政府设定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集中治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各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是辖区专项修理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 市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的
4、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指定。 其次章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各类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根据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交存。 未出售房屋的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的标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
5、存。 各类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或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代收代交。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立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商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购房合同中明确商定房价中已包含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购房人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有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定处
6、理。 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按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方法第六条的标准代交。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拆迁人或征收人时向其收取专项修理资金。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取售房款时、购房人应当在支付购房款时分别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对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按户分别开具专用票据,供应给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 第十条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治理单位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7、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修理资金,根据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准时续交至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打算办理。 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修理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打算后,由业主委员会详细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修理资金余额缺乏时,由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通知业主根据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标准补足。 第十二条本方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
8、金根据交存上年同类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 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的担当方式,由业主依照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筹集相应的修理资金。 第三章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 第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其托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项修理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承受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的监视。 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由修理资金治
9、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物业治理区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变更的。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打算自主治理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就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一)不托付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管专项修理资金的决议; (二)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案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方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责任人的
10、决议; (六)其他与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将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将有关收支状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对已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
11、时转让。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难、拆迁等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凭原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余额,并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其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其次十条在保证专项修理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 利用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制止利用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
12、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项修理资金增值局部应当每年转入业主的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户。 其次十一条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专项修理资金: (一)专项修理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扣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治理的必要的开支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五)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六)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七)原有的物业日常修理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
13、及利息; (八)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九)本方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被拆迁房屋修理资金、物业治理专项资金、电梯修理资金、智能设施设备修理资金等款项及其增值收益; (十)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准时转入业主的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户,详细转入方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十二条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
14、、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专项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治理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以书面形式或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业主告知。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寄送形式、小区公告栏公告或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向业主告知。 业主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状况告知相关业主。 其次十三条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业
15、主可以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状况进展查询。 业主委员会可以托付商业银行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 第四章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 其次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根据以下原则分摊:/Q2b9Y-H*m%n0 (一)多幢房屋的费用,由多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专属单幢房屋的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一个单元房屋的费用,由该单元房屋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一个楼层房屋的费用,由该楼层房屋全体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16、物业治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各物业治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根据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支出由售房单位和个人按现存修理资金账户余额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缺乏的业主应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其次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范围的界定,应当适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未规定的,由业主大会根据安全、合理、经济、有用的原则作出打算。 其次十六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
17、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七条使用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修理资金足额交存,修理工程符合修理资金使用范围;或者修理工程符合修理资金使用范围,且有局部业主已交存,局部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修理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全都并且已将修理资金应分摊额存入修理资金专户; (三)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
18、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次十八条实施物业治理的房屋,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提出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并报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对局部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提出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并公示,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并报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治理的房屋,由所在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示,经该共用
19、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并报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其次十九条实施物业治理的房屋,物业效劳合同中未明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下修理费用在物业效劳费中列支的,该局部修理费用可以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另行商定,也可以经业主大会或本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从业主修理资金账户内按年列支房屋统筹修理资金。 房屋统筹修理资金应当单独设账、滚存使用,其列支标准由业主大会打算或依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列支。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账户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的30%以及未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列支房屋统筹修理资金的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规定标准直接向业主收取
20、。 物业效劳企业应做好日常修理登记,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示统筹修理资金的使用状况,承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视。 第三十条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修理单位: (一) 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 单项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 业主大会打算实行招投标的。 第三十一条发生以下费用,可以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修理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第三十二条专项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失
21、严峻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抢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报告,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治理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的房产治理部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专项修理资金应急支取预案的规定,将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未实行物业治理的房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马上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报告,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
22、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未划转业主委员会治理的,专项修理资金的划拨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备案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划拨; (二)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依据划拨申请及有关业主账户余额等状况,符合规定的预拨申请专项修理资金的70%; (三)修理工程竣工后,物业效劳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款余额,其中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工程决算,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专项修理资金已划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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