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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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2023)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意见(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意见(2023)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
2、3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当贯彻实施,现依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治理职能划分 (一)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治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治理工作,落实物业治理综合协调、治理的职责;将物业治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依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治理进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
3、、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物业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治理的重大问题。建立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治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治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治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治理的工作实施监视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治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治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治理效劳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效劳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标准的物
4、业效劳企业准时催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治理效劳站,配置物业治理专职人员,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建立的关系;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成立和换届工作,并监视、标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把物业治理与创立文明小区、安全小区等社区建立结合起来,共同创立和谐社区;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冲突和投诉。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
5、社区在物业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参加对物业效劳企业的监管工作,协调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 物业治理涉及面很广,物业治理活动的顺当实施,需要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监视治理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大力协作。公安、城管、工商、规划、房管、环保、价格、财税、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相关工作。 (一)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指导、催促物业效劳企业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秩序维护队伍的治理;指导物业效劳
6、企业、业主委员会划分停车位及制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并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在物业治理区域外城市次干道上划分临时停车位,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峻堵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法实行措施进展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社会噪声类型的行为;定期对物业治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展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治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治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治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规划、环保部门相关职责已托付或依法划归城管部门的实施行政惩罚。 (三)工商
7、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查处物业治理区域内虚假广告、无照经营和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对利用车棚(库)及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住宅作经营(办公)场所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规划部门负责查处物业治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立面、违章搭建、转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查处擅自开挖地坪降低地坪标高的行为。 (五)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治理区域内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处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油烟、废气和企业等经营性单位产生的工业噪声等超标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和停车效劳收费的方法,查处物业效劳企业乱收费行为。 (八)财税部门负责指导、
8、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健全完善财务和税收治理制度。对一些入不敷出的老住宅小区物业治理适当予以税收优待减免,减轻老小区居民和物业效劳企业的负担。 (九)人防部门负责查处未按规定维护治理防空地下室、转变防空地下室主体构造、撤除人防设施设备及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各行政职能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履行职责,积极受理业主和单位的投诉,依法进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应严格根据条例执行,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章,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标准运作供应参考依据。 (
9、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挥自治治理作用,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履行职责,标准运作。要建立业主委员会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请相关行政部门、物业效劳企业、社区居委会参与,争论讨论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通过例会加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的沟通,促进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创立和谐社区。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示范文本另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打算,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辖区
10、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四)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可以自行出租或者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出租或经营。所得经营收入统一由物业效劳企业代为保管、单独记帐,用于补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和物业治理的其它需要。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出租经营的,合同签定后应送物业效劳企业一份备查。物业治理经营用房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出租经营的,合同签定时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盖章确认。 四、标准前期物业治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与开发地块的扩初会审及交付前联合检查,并以建立标准和配套标准为重点,参加对开发
11、建立过程的监视、治理。物业效劳企业应参加开发地块的交付前联合检查(备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标准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须完成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 开发建立单位为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并在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监视下实施招投标工作。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按宁波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实施方法执行,宁波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实施方法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开发建立单位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应制定临时治理规约,并在物业销售(预售)5日前向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
12、案。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立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临时治理规约和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应作为合同附件附后,明确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收费标准等详细事宜。 临时治理规约、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文本须经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治理规约、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供开发建立单位参考。 (四)实行物业效劳企业提前介入。物业效劳企业应在与开发建立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后15日内,派员进驻现场,其主要职责按条例其次十六条执行。同时,要做好为物业买受人解释物业治理政策和房屋交付中接待业主入住的各项预备工
13、作。 (五)物业效劳企业要催促建立单位与相关专业部门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移接交工作。相关专业单位对联合检查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准时接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治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部门应当向物业治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个人或单位)收取费用。相关专业部门需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收取的,双方应签订托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未签订托付合同的,不得向物业效劳企业强行托收。 (六)完善资料移交制度。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立单位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并通过物业效劳企业办理业主交房手续: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
14、、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保修工程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房屋安排方案); 5.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6.房屋、电表、水表等的有关钥匙; 7.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五、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 (一)物业效劳企业应履行物业效劳托付合同,根据合同商定做好效劳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治理、维护、保养,环境干净,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汇报物业效劳工作、财务收支、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工作。承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视。 (二)
15、物业效劳企业对于物业治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准时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准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准时告知规划、房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协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准时予以处理。 (三)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效劳经费收支状况,公布详细内容为: 1.实行物业效劳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效劳各项资金的收支状况; 2.实行物业效劳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租、广告、物业经营用房出租、停车费收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保修金、专项修理资
16、金等收支状况。 (四)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和工程经理、从业人员工作责任心、职业道德的教育。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档案建立的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制度。通过教育和信用档案建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不断改良效劳态度,提高物业效劳水平。 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方法和宁波市物业效劳企业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暂行方法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方
17、法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头业主应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效劳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头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效劳费按80%比例交纳。 (六)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产权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效劳费的结算状况需在转让合同中做明确商定,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提交资料时,出具过户前的物业效劳费用结算清单。未实施物业治理的住宅办理产权过户提交资料时,应提交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应载明业主姓名、住宅地
18、址、幢号、房号和未实施物业治理等内容。物业效劳费用结算清单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七)标准物业效劳企业退出行为。物业效劳企业在退出前3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公告15日以上。同时,将退出时间、理由报送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备案。在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视下,将物业治理用房、代管的公共经费以及业主清册、收费账册、竣工图纸等物业治理档案资料,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治理阶段的连
19、接工作。物业治理退出方法和程序,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八)为提高小区车库、车位的利用率,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产权属建立单位的车库、车位,在没有出售前应按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年,不得以长期出租、高额收取租金为由,影响正常出租,导致车库、车位的空置。小区车库、车位停车效劳费收费由同级价格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六、物业治理用房的配置 物业治理用房在物业交付时由开发建立单位按规定移交给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物业治理用房的面积、详细位置,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后征求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
20、意见,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一)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配置物业治理用房: 1.住宅根据物业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治理办公用房,按4比例配置物业治理经营用房; 2.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根据物业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治理办公用房; 3.门卫房、设施设备房不能作物业治理用房抵扣; 4.物业治理区域内开发建立单位配置会所的,其会所性质的用房不能作物业治理用房抵扣。物业治理用房确需与会所毗连在一起的,应在扩初设计文本上注明; 5.上述物业治理办公用房至少应配置在50平方米以上,并应配置在地上专用的办公性质用
21、房内; 6.物业治理经营用房至少应配置在30平方米以上。作为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的房屋在使用用途上须是商业用房,并配置在沿街或沿路适于经营的一层店面。设有内楼梯的商业用房,配置在一层的面积应大于上层面积的总和。开发建立单位在新建地块没有商业用房规划的或商业用房建立总面积无法满意经营用房配置的,在与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由开发建立单位在邻近地段购置商业用房作为物业治理经营用房并在产权中注明。 (二)因房产测量后,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超过局部根据上述第1、2类规定的比例补配物业用房;的确无法配置的,应当根据该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同类型物
22、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缺乏局部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修理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用于物业治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不能足额供应当期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向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缴交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的租金用于补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打算用于物业治理的其他需要。 (四)物业治理用房应依照法律规定进展权属登记,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七、物业治理相关经费的交纳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缴交。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按实测的地上建筑面积的0.3元/平方米的比例(最低不少于1万元),在物业交付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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