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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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pipeli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68-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 8 年 5 月 1 日1997-10-05 发布 1998-05-01 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7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
2、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0月5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冶金部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吉林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编制而成。在
3、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函审,在函审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审定会议。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南礼土路17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目次1总则2施工准备3沟槽开挖与回填3.1施工排水3.2
4、沟槽开挖3.3沟槽支撑3.4管道交叉处理3.5沟槽回填4预制管安装与铺设4.1一般规定4.2钢管安装4.3钢管道内外防腐4.4铸铁、球墨铸铁管安装4.5非金属管安装5管渠5.1 一般规定5.2砌筑管渠5.3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5.4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渠6顶管施工6.1一般规定6.2工作坑6.3设备安装6.4顶进6.5触变泥浆及注浆7盾构施工8倒虹管施工8.1一般规定8.2水下铺设管道8.3明挖铺设管道9附属构筑物9.1检查井及雨水口9.2进出水口构筑物9.3支墩10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10.1一般规定10.2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10.3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10.4冲洗消毒11工程验收附录
5、放水法或注水法试验附录闭水法试验附录验收记录表格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总则1.0.1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1.0.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水得污染水质。1.0.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6、。 1.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施工准备2.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2.0.2.1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2.0.2.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2.0.2.3气象资料;2.0.2.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2.0.2.5施工供水、供电条件;2.0.2.6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2.0.2.7在地表
7、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2.0.2.8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2.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2.0.4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0.4.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2.0.4.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
8、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2.0.4.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2.0.4.4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3沟槽开挖与回填3.1 施工排水3.1.1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1.1排水量的计算;3.1.1.2排水方法的选定;3.1.1.3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3.1.1.4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3.1.1.5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3
9、.1.2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3.1.4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漏,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3.1.5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冰措施;停止抽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3.1.6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3.1.7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3.1.8排水
10、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3.1.9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2m。3.1.10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3.1.11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3.1.12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3.1.13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
11、于0.5m。3.1.14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3.1.15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3.1.16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3.1.17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管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3.1.18井壁管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3.2沟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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