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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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立工程质量,明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建立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立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建立工程质量标准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建筑构配件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 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治理工作。 行署、市、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 自治
2、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专业技术性强的大中型建立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视、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监视治理制度。 其次章 质量监视 第六条 建立工程实行质量监视制度。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质量的监视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别专业工程质量监视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视站负责。 第七条 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必需经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发给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证书后,方可担当建立工程质量监视工作。 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宁专业工程质量监视站的资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需经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来自:)并承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学问,经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统一发给监视证书后,凭证进入现场监视检查。 第九条 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与专业工程质量监视站监视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必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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