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44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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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 44 号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已经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骆琳2022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标准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
2、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 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急化学品登
3、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担当安全评价、询问、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治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别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
4、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依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其次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担当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
5、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心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担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心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担当安全评价、询问、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担当除中心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6、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及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担当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担当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5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治理制度、工作规章;四有 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10 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5
7、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10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治理制度、工作规章;四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
8、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100 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治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治理制度、工作规章;四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能够满足同期 6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
9、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担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方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2 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依据以下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展初审;二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0、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依据以下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
11、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担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依据本方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方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承受特地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承受不少于 40 学时的连续教育。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
12、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依据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展。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
13、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比。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中心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心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视本行政区域内
14、除中心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视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担当安全评价、询问、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展。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治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展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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