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19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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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1999)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12.28 【实施日期】1999.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视治理,保证农药质量,爱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依据国务院农药治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药的监视治理工作,并帮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区的农药登记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行署农业行政
2、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视治理工作。 行署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农药监视治理的详细工作。 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区农药生产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或者化学工业行政治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二)从事植保或者化学工业治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治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与,并出示证件。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农药、禁用农药、无登记证农药、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进展登记保存。 第六条 制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质农药以及国家明令制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其次章 农药登记治理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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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 自治区 农药 管理办法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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