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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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23)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2023)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2023)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方法顺当贯彻实施,进一步标准和明确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和治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
2、职责,健全治理机构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是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市物业和住房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作为市政府设定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对各县(市)、区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进展业务指导;推动修理资金治理信息化;详细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修理资金日常治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协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指导和监视工作;负责落实市本级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审计监视。 (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
3、责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综合协调工作;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资金治理机构负责辖区修理资金日常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负责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指导和监视的治理工作;做好辖区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补贴资金治理、修理工程方案备案等工作,参加修理工程验收,为辖区房屋修理供应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协作房产治理部门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指导和监视工作;落实辖区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视和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开设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确保修理资金专款专用;会同当地房产治理部门制定
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修理规划。 二、确定交存范围,统一交存标准 (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范围 1、2023年4月1日起,以下房屋应交存修理资金: 一是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是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三是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2、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按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建立专项修理资金。 3、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二)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由业主、购房人根据所拥有房屋的建
5、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根据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根据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交存。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标准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一)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告知修理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提出修理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托付的物业效劳
6、企业告知修理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提出修理资金使用申请。 (二)专项修理资金的划拨 1、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修理工程:其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向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修理工程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应经街道核实后再向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已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进展表决的业仆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申请人可采纳公示的方式征求业办法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局部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7、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视同“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局部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2、中修以下的日常修理工程:由物业效劳企业按现行规定每年度向业主收取日常修理费;对已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且账户余额充分的,业主可自主选择按年在账户内列支。 日常修理费的标准按宁波市区一般住宅小区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收费方法甬价房2023312号文件执行。 3、各项修理经费应先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街道办事处依据修理工程的进展状况划拨修理资金。 (三)业主自主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按方法规定办理。 四、落
8、实补贴资金,保障住宅修理 (一)依据方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修理资金进展住宅物业修理的,业主担当一半的修理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担当三分之二,区财政担当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担当。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住宅物业专项修理财政补贴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
9、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年度修理规划由每年9月份上报区房产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区房产治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及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到达各区;各区财政部门依据修理工程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四)住宅修理中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修理工程决算应由街道办事处或受其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签署审定意见。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应
10、对每年实施的住宅物业专项修理市级补贴资金进展结算。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应依据方法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 end - 篇2: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 2023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
11、治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物业,其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依照本方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根据本方法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四条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专项修理资金可以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也可以由政府设立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治理。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实行
12、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治理的,其专项修理资金由政府设定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集中治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各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是辖区专项修理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 市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
13、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指定。 其次章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各类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根据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交存。 未出售房屋的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的标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 各类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
14、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或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代收代交。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立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商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购房合同中明确商定房价中已包含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购房人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有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定处理。 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
15、位按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方法第六条的标准代交。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拆迁人或征收人时向其收取专项修理资金。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取售房款时、购房人应当在支付购房款时分别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对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按户分别开具专用票据,供应给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 第十条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治理单位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修理资金,根据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
16、账户。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准时续交至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打算办理。 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修理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打算后,由业主委员会详细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修理资金余额缺乏时,由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通知业主根据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标准补足。 第十二条本方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交存上年同类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 未建立专项修理
17、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的担当方式,由业主依照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筹集相应的修理资金。 第三章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 第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其托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项修理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承受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房产治理部门的监视。 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以下情形之
18、一的,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物业治理区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变更的。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打算自主治理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就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一)不托付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管专项修理资金的决议; (二)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案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方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
19、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将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将有关收支状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对已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让。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难、拆迁等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
20、以凭原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余额,并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其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其次十条在保证专项修理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 利用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制止利用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项修理资金增值局部
21、应当每年转入业主的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户。 其次十一条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专项修理资金: (一)专项修理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扣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治理的必要的开支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五)物业治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六)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七)原有的物业日常修理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八)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九)本
22、方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修理资金、被拆迁房屋修理资金、物业治理专项资金、电梯修理资金、智能设施设备修理资金等款项及其增值收益; (十)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准时转入业主的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户,详细转入方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十二条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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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物业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实施 意见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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