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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方法的通知(闽政2023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方法的通知(闽政20232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闽财社2023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力量进展治疗或因支付数额浩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逆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忙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进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治理
2、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标准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怀、最现实、最迫切的根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根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属地治理、分级核算。 (二)救急、救难、公正、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财政承受力量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加,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连接。 (六)救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其次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第一类救助
3、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力量、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力量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其次类救助对象: (一)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年(月
4、)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三类救助对象: 根据省以上(含省级)有关规定需要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救助对象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赐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按肯定比例赐予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对象):
5、在600元以内的,赐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局部按60%赐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在600元以内的,赐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局部按50%赐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三)特别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别病种及治疗工程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按30%赐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特别病种及治疗工程范围参照当地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五保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
6、特别困难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视基金结余状况,每年发给不高于300元的门诊救助金(核定后存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日常门诊和购药。 (五)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低保对象,依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本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赐予不高于1000元救助金,帮忙其准时住院治疗,定额救助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六)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旧较重、家庭特殊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经申请审核后,县级民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状况,视情开展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
7、00元。重特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其次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忙解决。 (二)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费用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0%赐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同时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参照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进展。 第三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根据省以上(含省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救助范
8、围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名目、诊疗工程名目和医疗效劳设施名目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担当的医疗费。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鼓舞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肯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殊困难的救助对
9、象,赐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效劳 第九条 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有机连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第十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供应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即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局部。民政部门向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供应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第十一条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赐予减收50%的优待,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工程
10、费用赐予减收20%的优待。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当地城镇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标准和治理制度,保证效劳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治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可以从本级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肯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城乡医疗救
11、助调剂金,用于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缺乏。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财政承受力量、医疗保障水公平因素适时调整。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详细筹资标准根据省上有关标准执行。 各地自行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所需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筹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合并使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并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治理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治理。县级民政部门应相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 第十
12、八条 民政部门依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标准,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财政部门依据救助对象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准时将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使用需求,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使用规划。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报送的救助资金使用规划进展审核后,应准时将救助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其次十条 救助基金实行城乡统筹、分级核算。各地应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治理,做到基金收支根本平衡,略有结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历年
13、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其次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治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其次十二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实行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理。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其次十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加”的工作运行机制。 市政府成立“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
14、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老区办、审计局和监察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其次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细心组织,仔细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亲密协作,加强制度连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供应有力支持。 其次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治理医疗救助工作,讨论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其次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并会
15、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治理和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其次十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标准医疗效劳行为,催促落实医疗优待政策,鼓舞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根本药物和相宜诊疗技术,掌握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与新农合的效劳治理工作,为救助对象供应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 其次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效劳治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 其次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协作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照实供应所需资料,协作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状况确定详细的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报宁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并依据经济社会进展和救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宁政文2023248号)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