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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问答题部份)_物业经理人 安全生产法学问竞赛试题(问答题部份) 四.问答题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受到安全生产行政惩罚时,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2.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状况有哪些?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 3安全生产法对进展爆破、吊装等危急作业,未安排特地治理人员进展现场安全治理的状况,规定了哪些惩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2、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准时、精确地查清事故缘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经营活动中担心全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答: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程序和冒险、违禁的方法等具有危急性的行为。 6.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7.安全生
3、产监视检查人员的根本执法准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视检查人员执行监视检查任务时,必需出示有效的监视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应当为其保密。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哪些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简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展严格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处理。 9.安全生产中介效劳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是什么? 答:担当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4、、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0.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安全生产法的适应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其次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应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2.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指的是什么? 答: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立工程概算。指安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5、用。 13.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时,如发觉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实行什么措施? 答: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打算。 14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安全生产法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什么事情,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答: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 16.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实行什么措施? 答:(1)快
6、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按规定照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 17.当从业人员遇到单位负责人强令冒险作业时,应当如何对待? 答:行使安全生产法给予的拒绝权,以爱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18.安全生产法中对重大危急源是如何定义的? 答: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急物品,且危急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9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1)对安全生产状况进展常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问题,应当马上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准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7、(4)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录在案。 20.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那些职责?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准时消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第29条规定:(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对安全设备进展常常性
8、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2.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急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展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如何处理? 答:(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规定,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到达哪些要求?) 答:(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首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问;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学问;再次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学
9、问。 (2)熟识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条逐字把握,熟识其内容。 (3)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担当什么责任? 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生产法第49、50、51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
10、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 (3)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心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处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其中阻止、干预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有哪些? 答:(1)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隐匿有关证据; (2)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状况; (3)无正值理由,拒绝承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4
11、)干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确实定; (5)干预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27.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工会的权利有哪些? 答:(1)工会有权对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展监视,提出意见。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订正。 (3)发觉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觉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4)发觉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状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急场所。 (5)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8.安
12、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展监视检查时有哪些职权? 答:(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展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 (2)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惩罚打算。 (4)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马上排解; (5)重大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 (6)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
13、押。 29.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哪几种违法行为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1)未根据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 (2)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根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未根据本法的规定照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根据规定经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
14、(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顿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顿建立;(6)拘留;(7)关闭;(8)撤消营业执照;(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 31.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错误的? 答: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从业人员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从业人员担当责任的协议。安全生产法规定,这种协议属于违法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即为无效。这种行为既严峻侵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峻违反社会主义的公德,应当担当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9条的规定,对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安全生产法对特种设备、危急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治理中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急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本身应当是安全产品,否则很简单造成事故。保证这些设备和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牢靠,是从源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急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资金由谁来保证? 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同时,法律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担当责任。 同时,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承受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安康,安全生产法第3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展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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