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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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监察局技术治理工作,必需保证安全监察局在进展安全治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要组织编制矿井安全监察月度、季度、年度规划,保证安全检查的常常性和适用性。 第3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参与审查安全技措规划、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规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规划。 第4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要常常深入现场,准时发觉和解决担心全问题,准时向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安全监察
2、局总工程师要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报总工程师同意,按规定准时上报。 第6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要准时依据实际状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提出详细意见。 第7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报告,准时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8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要帮助有关部门进展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别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9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要常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状况。 第10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干部)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责任追究: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对于上述职责的失职行为,赐予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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