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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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2023年1月22日 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已经2023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修理、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治理、使用和监视。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2、,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 第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视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实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
3、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监视工作。 其次章交存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根据以下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建立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立单位根据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构造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根据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
4、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立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违反前款规定,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
5、位证明,可由业主及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打算后,由业主委员会详细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效劳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70%纳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打算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物业效劳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三章治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专户。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市、县人
6、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所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账目治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负责详细治理。 第十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打算,业主
7、委员会可以托付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购置一级市场国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局部,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统筹使用。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及增值局部。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全部权同时转让过户。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缘由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修
8、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标准、公开透亮、权利与义务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修理工程 1、主体承重构造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展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到达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其他修理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治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
9、、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掌握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修理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修理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其他修理、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物业治理的以下费用,根据以下规定担当,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10、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效劳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效劳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修理的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 (三)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担当;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修理、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担当。 第十九条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实施物业治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年度提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11、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对局部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年度提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治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年度提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治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
12、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表决。 其次十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拨付,再根据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物业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根据其全部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担当,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
13、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业主根据其全部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担当,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以下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的材料;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 (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展核实,符
14、合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其次十三条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阅历收合格前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监视 其次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和治理等状况,向业主供应免费查询效劳。 其次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收取、使用和治理等状况,承受业主的监视。业主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等状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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