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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泰煤业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制度 安泰煤业水文地质技术治理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立的一项主要的技术根底工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治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必需仔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2)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所在矿井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化析讨论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状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赐予保证;各生产单位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为防治水患供应技术保证;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需根据五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规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
2、大水患事故供应翔实牢靠的根本成果资料,并提出猜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设计部门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设计内容;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安监部门承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展监视检查。(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根底。为此,必需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处充水因素,分析讨论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供应技术依据,并依据生产规划安排的需要,不连续地供应水情资料和年(每年的2月底前)、季(季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
3、月(每月10日前)水害状况预报,井巷接近危急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依据有关规定供应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翔实、详细、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经所在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至设计、施工、安监处等单位和有关领导。(4)设计部门必需仔细分析讨论水患猜测预报资料和有关的水文资料,在编制采掘工程设计时充分考虑水害因素,从工程设计开头,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制造必要的条件,并将探放水工程纳入采掘工程设计和工作面连接规划时间表内。(5)每一生产矿井必需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逼地区进展采掘施工前,必需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
4、文地质状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年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解前方可施工。(6)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属于钻探施工局部由钻探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属于井巷工程施工局部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所在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前方可施工。(7)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逼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需确定探水线,并精确有将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量、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矿图上。(8)各类井巷工程贯穿前,被贯穿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状况不清时,必需在
5、距贯穿点30m(煤巷)或20m(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解积水或淤泥前方可贯穿。(9)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特别区和岩溶陷落柱疑心区,必需进展特地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溶落柱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能及高水位特别缘由、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完毕后提出后果报告及防范措施。不进展特地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在上述区域不得设计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对于经探查确定的岩溶陷落柱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留设煤柱。(10)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需按有关要求留设。全部防水煤柱内不得进展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牢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需提
6、出特地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经上级部门审查后上报当地煤炭局审批,不经正式批准不得施工。(1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产矿井由总工程师组织每半月进展一次,地测部门由负责人组织每周进展一次,对重点水害问题地测部门应随时组织会商,每次会商结果均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标准。各级水害隐患(分A、B、C三通讯)排查结果及防治措施,分别填定水害隐患统计表,发至主管领导及安全监察部门,经排查确队的B级水害隐患及其防治措施以安全监察部门,并抄报矿务局备案。对B级水害要重点监测,并执行技术治理人员现场盯岗制度,直至水害排解。(12)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消失水文地质特别状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的技术人员
7、马上赶到现场,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展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准时地进展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13)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治理,杜绝防治水台工作中的随便性和幸运思想,标准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来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14)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应制定防治水治理工作十不准:A、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便布设巷道。B、当采掘工程施工中消失突水征兆时,不准连续工。C、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连续钻进。D、被贯穿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状况不清时,不准贯穿。E、全部下山掘进巷道无特别缘由未到位不准停顿掘进。F、上方所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逼或状况不清时不准施工。G、在高水位特别区和陷落柱疑心区内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I、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J、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逼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层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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