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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宾馆监控管理制度汇总宾馆监控管理制度汇总范本(2篇)宾馆监控治理制度汇总一 1、工程部在日常接报修的各项工作中,在有配件的状况下不能准时修理设备造成事故,由该责任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并按事故性质和损害程度进展责任追究处理。 2、工程部在日常设备修理中因修理方法不当,技术不精造成事故,责任由该修理人员负责。 3、对宾馆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修理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及施工标准进展操作,并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部门责任人担当50%,当事人担当50%。 4、工程部全部员工必需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并按事故性质和损害程度进展责任追究
2、。 5、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重地。否则,由此造成的设备损坏、物品丧失等事故,责任由该当值人员负责,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6、工程人员因工作需求动用电、气焊或明火时,需到安全部办理动火证,动火时留意防火,动火完工后需彻底清理火种。否则,引起火灾由该动火者全权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7、工程部动力中心及各类设备机房内应备齐各种灭火器材,确保发生意外时能正常使用。若因灭火器材缺失、失效、不能正确使用,则消失的事故由区域责任人负责。 8、宾馆内的各种电器设备,应保证符合电工安全使用规定,工程部应定期进展安全检查,确保电气安全符合标准要求,违者由此引发一切事故由部门责任人和区域主管负责。 9、工程部主管
3、每月应安排值班工程师对宾馆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格上报部门。若因工程部主管工作安排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10、工程部每月对宾馆电器设备、线路进展安全检查时,对发觉隐患应准时排解。若因部门主管安排不力或隐患排解不当,造成的事故主管应担当责任。 11、工程部每季度对宾馆各类吊灯、组合灯等进展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其结实、牢靠性。若因检查不到位而发生砸伤人及其他事故,由部门责任人负责。 12、工程值班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听从指挥,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工程值班人员对部门主管安排的工作仔细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及保养程序,违者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13、工程值班人员按部门要求仔细
4、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及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若设备发生事故,属交接责任的,则责任事故由交接双方值班人员负担。(以记录内容为准) 14、工程值班人员严禁当值喝酒或酒后上岗、脱岗、睡岗,若因就餐或上洗手间需通知主管安排临时顶岗,就餐时间不许超过20分钟。若由此引发事故,则后果自行担当。 15、工程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员工进展一次技术培训与安全考评,严控技术不到标的员工上岗,引发安全事故。 16、工程部经理为工程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17、本责任书时效一年。有效时间为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焦作市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部门经理签字: 部门主管签字: 部门领班签
5、字: 员工签字: 宾馆监控治理制度汇总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甲、乙、丙、三方达成共同出资经营宾馆的意向,经三方共同选址并共同出资,在广元市南河敬国路兴盛大厦租赁一、二层1000余平方米房屋开办兴盛宾馆。现宾馆已经装修完毕,各项证照齐备,已正式营业。为进一步标准宾馆治理,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伙共同经营兴盛宾馆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以国家改革开放、西部开发为契机,抓住国家鼓舞民营资本进展的机遇,利用合伙人自身资金,经营旅馆业,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经营的手段,制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其次条 合伙名称、性质和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宾馆名
6、称为:兴盛宾馆。经营场所位于:广元市南河敬国路兴盛大厦。 宾馆性质:以甲方张泳郯的名义办理各项证照,实际经营性质为合伙经营。 第三条 合伙经营工程和范围:旅馆业。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零个月,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第五条 三方出资额比例、方式 本合伙经营出资已于宾馆正式营业时根本完成,年月经三方 共同核算,本合伙三方已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中,出资金额万元,占总出资的%;出资金额万元,占总投资的50%;出资金额万元,占总投资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按份共有财产,不得随便恳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仍为个人全部,协议终止时三方协议分割。 第六条 利润安排与债务担当 盈
7、余安排: 1、财务结算和利润安排原则上每月进展一次; 2、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安排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债务担当: 兴盛宾馆在年月日以前全部债权债务及所欠税金及相关部门的规费等由和共同担当,与乙方胡兴波无任何关系。年月日以后兴盛宾馆合伙经营过程中如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收益归还,合伙收益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担当。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入伙的新合
8、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固然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合伙人丢失治理、经营旅馆的力量; 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合伙人因其他缘由被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70%以上或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9、,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合伙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但必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
10、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打算,托付胡兴波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代表宾馆履行宾馆负责人的法定事宜;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合伙工程进展全面日常治理,积极协作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4、与其他合伙人协议打算经营价格;职员聘用、辞退;职员工资福利待遇;扩大或者缩小经营规模、范围;购进常用物品; 5、支付合伙债务; 6、办理各项证照的年审、换证等工作; 7、完成合伙人托付的其他事宜。 (二)全体合伙人打算,托付胡兴波为宾馆财务治理人,其权限为: 1、建立完善的财务治理制度,并对宾馆收入、支出明细账目进展登记; 2、办理宾馆办公、业务费用的报
11、销、支付; 3、税费、水电费用的缴纳; 4、职员的教育、培训; 5、协作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搞好宾馆日常治理; 6、做好每月一次的财务清理、利润安排; 7、完成合伙人托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打算权、监视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打算,无论事情大小、资金多少,均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签字前方可实施和入帐报销。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安排权; 3、合伙人安排合伙利益按月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商定进展,合伙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
12、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展其他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二)制止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能以合伙企业兴盛宾馆的名义进展抵押借款,否则造成损失由该合伙人全额担当并将其除名,所投入资金及所占股份全部归其他合伙人全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连续 (一)在退伙的状
13、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连续以原企业名称连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丢失经营、治理旅馆力量、丢失或者局部丢失行为力量的状况下,依该合伙人的近亲属的选择,既可以按退伙对待,旅馆连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合伙人的近亲属为新的合伙人连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
14、体合伙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某合伙人或托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清算后,按以下挨次清偿:宾馆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宾馆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利润安排的方法进展安排;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六条债务担当的方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10
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抵押或者清偿其他债务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展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打算除名。 (六)违约责任金额为违约责任人合伙投资金额的20%。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合伙人均可向提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全都,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展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三)本协议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系全体合伙人共同起草,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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