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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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 目的 1、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共同维护公司利益和良好声誉。2、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效劳质量,提高客户信念,确保客户满足。适用范围物业治理效劳有限公司属下各工程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详细内容 1、凡属*公司之员工,当接到顾客投诉时,必需倾听,同时将顾客投诉的时间、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号码及投诉主题具体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准时反应客户中心前台(一般状况下在24小时内反应)。2、客户中心前台接到投诉信息后,必需做好汇总、核实、分析,依据各种投诉性质和程度准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法,并于1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传递,要求限期处理和回复。3、属非合理投诉事项的,客户中心须向顾客急躁解释,
2、力求赐予顾客谅解和宽容,对于难以说服的顾客,则由部门负责人须出面协调解决。4、属日常投诉合理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接到客户中心传递信息或调度后,须准时核实,并组织落实相应工作,若遇特别状况或客观等缘由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须在接到调度后的2个小时内向客户中心前台作出回应,以便向顾客回复。5、相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妥当后,须于2小时内反应客户中心,以便跟进验证和回访顾客(回访时效在2个工作日内执行)。6、属紧急抢险抢修、重要重大或需要开发商解决等事项,接报人或前台人员须于3分钟内知会相关部门作应急处理;各治理处负责人遇不能解决之重要重大事项,须于接报后的5分钟内上报物业公司主管领导,并于24小时内
3、提交相关书面报告。7、物业公司主管领导遇不能协调解决的重要重大事项,须于接报后的10分钟内电话上报董事领导决策处理(并在48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处理完毕后,由进展商客户效劳部会同物业公司于8小时内跟进验证,并于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回访客户。8、首问人(即第一时间与客户接触和接报投诉的人),必需负责跟进客户中心处理进度状况,客户中心协调处理完毕,须于2小时内反应首问责任人。9、每周每月由客户中心作统计评估分析报告,并反应董事办、总经办和开发商客户效劳部。10、不按本规定及相关工作流程协作工作,而影响整体运作或引起客户冲突激化或有损公司利益和声誊的,视其责任轻重程度,依据公司制度,分别赐予书面警
4、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开除处理;对工作表现精彩或对公司有卓越奉献的,经相关部门和公司董事领导认可,分别赐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或颁发奖金等鼓舞。 篇2:小区机电设施投诉处理程序 小区机电设施投诉处理程序 1、目的:标准小区机电设施投诉处理程序,确保用户的投诉能准时、精确、合理地得到解决。2、适用范围:适用于用户对机电设施投诉的。3、职责:(1)小区治理处负责对用户投诉的记录和协调处理。(2)治理处机电人员根据用户投诉对有关问题进展直接处理。(3)对超出机电人员处理范围的,由机电部或工程部主管协调和处理。(4)治理处主任对投诉处理的效果进展检查。4、工作程序(1)对用户的口头或书面投诉,治理处
5、人员在用户投诉记录表上做好具体的记录。(2)接到投诉的人员登记完之后,应马上通知治理处机电人员。(3)机电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应马上与用户联系,到现场进展确认,对能解决的问题应马上实行措施进展处理,并做好回访工作,对处理结果进展跟踪验证,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赐予答复。(4)如投诉问题紧急、严峻,机电人员无法单独处理,应准时报告机电部或工程部主管,由其组织人员现场观察,确定处理或抢修方案。(5)如有些投诉涉及其它单位,无法准时解决,在三天内与投诉人联系,做好解释工作,尽快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准时将处理意见反应给投诉人。(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其结果由机电人员在用户投诉记录上做好记录,并妥当保存。5、
6、相关记录:用户投诉记录。编 制审 核批 准生效日期 篇3:深圳市物业治理投诉处理暂行方法 CEO商学院 () 为您细心推举权威治理培训课程 深圳市物业治理投诉处理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治理行业监管,标准物业治理各方主体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深圳市群众逐级*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方法以及物业治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物业治理投诉是指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治理有直接关系的投诉。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局)是受理及
7、处理投诉的行政机构。市、区局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承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投诉。市、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 深圳市物业治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市局的托付担当物业治理投诉的调查、协调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物业治理投诉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先区局、后市局逐级受理,准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其次章 投诉的受理 第五条 物业治理投诉实行逐级受理原则。全部投诉由区局直承受理,市局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投诉;对区局协调、处理不服的以及重大投诉由市局登记受理。 第六条 市、区局应热忱接待投诉人员,仔细听取投诉意见,急躁解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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