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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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全文)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立和治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资源配套保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学.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立和治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资源配套保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
2、(含公租房、安置房工程)配套幼儿园的建立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教育、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依据城乡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指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配套建立幼儿园,并与住宅建立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在核提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幼儿园的建立规模等技术指标。 市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在招拍挂公告中载明开发单位须根据规划条件配套建立幼儿园与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等要求
3、,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开发建立单位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套建立幼儿园。详细建立面积、建立位置由开发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 规划建立面积较小,或不具备配套建立幼儿园条件的住宅小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可以实行单独选址方式建立。单独选址建立的,开发单位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建立标准,向市财政缴纳幼儿园配套建立资金,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给区政府,统筹用于幼儿园建立。对特别功能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确因工程建立需要,不能配套建立幼儿园的,经市政府一事一议,按市政府决议执行。 第八条 统一规划、分期建立的住宅小区,施工进度达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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