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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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 一、行政法中特许制度的介绍 特许最早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英国国会于1623年公布的专卖条例“Statute of Monopolies ”是由于英国王室滥发特许证给英国王室亲朋或者有功于王室的人,从而引发了物价昂贵、品质低劣的弊端,因此制定了该条例。1602年的荷兰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1600年英国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在行政法上,特许是特别许可(或特殊许可)的简称,但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特殊”一词定义为“与众不同、不一般”;对“特别”则定义为不同于同类的事物或寻常的状况的。而“特许”则是指特殊许可。与特许一词关系亲密的另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是许
2、可。行政法词典中对许可的定义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对一般人的制止措施和对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制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简称解除制止措施。并且认为许可的特点之一是由于许可是对被治理者实施的制止措施的解除,因而许可是批准的一种特别形式。同时认为许可是制止的解除,在性质上属于许可的行政措施,在法律用语上有时也称认可或特许。 许可和特许之间的关系毕竟如何,学者们之间的观点并不全都。 有的学者认为,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特许,即个人或组织所申请许可的事项对一般人是制止的,但不是对任何人都制止。也有学者认为许可是命令行为的一种行使,涉及人们的详细利益关系。从许可的性质看,它不同于设定肯定的权利或权利力量的特许
3、。但两者正消失相对化趋势,许可中有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两种因素,其性质上看从单一走向多元化。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特许即特殊许可是许可的一类,与一般许可相对应。依据许可的范围,许可通常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对申请者本人没有特别的限制,申请者根据许可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可。特别许可对申请者提出了特别要求,除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对申请者的条件进展特别限制的许可。可见,特殊许可是指许可机关在特殊状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特殊内容的许可。这类许可的申请条件比一般更为严格,适用的范围更窄。 本文认为,“特许”即“特殊许可”,是许可的一种,与许可的主要区分在于对许可证申请人的身份或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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