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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第四节破产重整第四节破产重整n重整的概念与特征n重整程序的开始n重整期间的营业n重整计划n重整的终止一、重整程序的概念与特点一、重整程序的概念与特点n 概念:概念:是对已经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是对已经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和再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和再建型程序建型程序重整程序的特点:重整程序的特点:n 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的结合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的结合n 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投资者等多方主体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投资者等多方主体参与参与n 采取的措施具有多样性,是综合性的法律事件,采取的措施具有多样性,是综合性的法律事件,引起一系列
2、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变动n 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n 一般认为,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重整的申一般认为,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重整的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优先受理重整申请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优先受理重整申请二、重整程序的理论基础二、重整程序的理论基础n营运价值论n利益与共论n社会政策论三、重整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系三、重整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系(一)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n并列为破产程序,当事人可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或者重整n由清算程序可以转入重整-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提出重整申请n由重整转入可以破产清算
3、-重整不成功,则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二)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并列为破产程序,当事人可直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 不能相互转换区别?四、重整程序的三个阶段四、重整程序的三个阶段n重整的开始:重整申请与受理n重整期间:裁定重整裁定重整程序终止,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n重整计划的执行五、五、重整的开始重整的开始(一)重整原因(一)重整原因引起重整程序开始的事由,法院裁定重整的实质条件n与破产清算的原因有差异:第第2条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偿能
4、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二)重整的申请(二)重整的申请n初始申请:初始申请:第2条、第7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提交第8条规定的材料n后续申请:后续申请:法院已经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债务人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但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申请对债务人重整n后续申请的申请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债权人不能申请(三)法院受理(三)法院受理n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受理的,予以公告;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n裁定受理的,当事人不能上诉n重整程序开始六、六、重整期间重整期间n重整期间的意义n重整期间的起讫n重整期间的保护措施n重整计划
5、的制订和批准(一)重整期间的起讫(一)重整期间的起讫n起讫:法院裁定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n重整程序终止的事由破产性终止破产性终止: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重整期间,有第7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第88条规定的情形,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完成性终止完成性终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二)重整期间的意义(二)重整期间的意义n重整期间,也被称为重整保护期间。为保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保护措施:自动冻结(停止)营业保护制度 n要完成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三)自动停止(自动冻结)(三)自动停止(自动冻结)A、法律程序的中止,包括
6、保全措施、执行、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等(第19条、20条)B、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限制,禁止个别债权人的追索,暂停担保权的行使(第16条、第75条)C、取回权人的行使权利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76条)D、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第77条第1款)E、除法院同意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第77条第2款)(四)营业保护(四)营业保护n确定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机构确定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机构两种选择:A、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3条B、管理人负责管理(可聘任债务人的管理
7、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74条n赋予管理人或债务人以管理财产和营业赋予管理人或债务人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权利事务的权利A、行使法律赋予管理人的职权 B、享有与继续营业有关的特别权利:有权为新借款设定担保(第75条第2款)n管理人或债务人应接受债权人的监督管理人或债务人应接受债权人的监督重整人仍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担保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恢复行使担保权(第75条);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第78条)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一)重整计划(一)重整计划n 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拟订、以维持债务人业务继续经营、清理其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8、和法院批准的方案。n 是当事人在协商基础上作出的有关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的具体安排;是重整程序中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n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谁管理,谁制定(第80条)n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第第81条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n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时间;重整裁定后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可经批准延长3个月n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裁定终止
9、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n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的分类,分组表决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的分类,分组表决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n草案的通过 出席会议的
10、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84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86条)n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可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87条)(四)法院的批准(四)法院的批准n草案通过的,申请法院批准n草案未通过的,符合法定条件,也可申请法院批准(第87条)n法院裁定批准的,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n法院不批准的,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八、八、重整计划的效力、执行重整计划的效力、执行(一)重整计划的效力(一)重整计划的效力n第92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
11、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二)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二)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n 债务人为执行人n 管理人在监督期间内,监督债务人的执行(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n(第(第93条)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条)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
12、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n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第94条)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和解程序和解程序n和解制度概述n和解的程序规则n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一、一、和解制度概述和解制度概述n和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n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一)和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一)和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n概念: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
13、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处理债权债务的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发生效力的法律程序n破产法上的和解分为:法庭内的和解,是一般所称的法庭外的和解(第105条)n和解程序的特征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主要是减免、延期债权等方式处理债权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债权人表决同意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认可才生效(二)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二)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n思考题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二、二、和解的程序规则和解的程序规则n和解申请n和解协议的成立n和解协议的生效(一)和解申请与受理(一)和解申请与受理n申请人:债务人n申请时间初始申请:破产程序启动前,直接向法院申请后续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14、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提出申请。重整程序启动后不能申请和解,反之亦然n法院受理:裁定,公告(二)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二)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n和解协议的成立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n第第97条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n和解协议的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并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法院未认可的,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三、三、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一)和解协议的效力(一)和解协议的效力第100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
15、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二)和解协议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的执行n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n债务人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三)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三)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的后果n第第103条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
16、范围内,不予返还。(四)和解协议未能被执行的后果(四)和解协议未能被执行的后果n第104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五)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后果(五)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后果n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
17、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程序n第第106条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法庭外的和解法庭外的和解n(第10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人与全体债权人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并终结破产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n1、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不同:价值取向有差异,和解重在处理债权债务,而重整重在拯救债务人。n2、启动原因不同:债务人有明显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是启动重整的原因而不是启动和解的原因。n3、提出申请的主体不同: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而重整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n4、债权人地位不同:和解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只能处于消极地等待债务人按协议清偿债务并与债务人相对立的地位;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积极参与其中,并与债务人共同完成重整计划。n5、采取的措施不同:和解主要是债权人让步,措施较单一;重整是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措施具有多样性。n6、法院的干预不同:和解中,法院不得依据职权强行认可和解协议;重整程序中,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可强行通过重整计划。n7、适用对象不同:重整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解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
限制150内